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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记录不幸地充满了这类案例,连我个人的档案里也保存了一些特别令人毛骨悚然的例子。下面重述其中的三例。 1951年7月8日,星期日,一个名叫克里斯廷·布彻的七岁半女孩带着心爱的黑色陶瓷洋娃娃,离开了温莎市她的家。她母亲见她整个下午站在著名的拳击家“糖”雷·鲁宾逊的总部附近,当她终于没有回家时,温莎地区,伦敦附近六州和首都地区的警察都接到了告警。 以后两天,在各个公园,灌木林,泰晤士河沿岸,兰尼米德草地以及温莎市大公园进行了徒劳无功的搜索。然后,7月10日黄昏,两位到温莎去的旅行者经过笼罩在温莎城堡阴影下的史蒂文草地时,发现了她的尸体。克里斯廷躺在长草丛下,手里捏紧那个黑色大洋姥挂,她的蓝色雨衣盖着她的身躯,覆盖着她那被弄脏的脸蛋。 警察被叫到观场,而后是郡刑事侦察局长瓦尔特·克伦拜。他打电话到伦敦找我,我立即与秘书琼一起去现场。当我到达现场时,伦敦警察厅实验室的乔治·沙特警长也在那里。 凌晨一时,那美丽的皇家游览草地现场是阴森凄凉的。虽然还是一片昏暗,但城里橙黄色的光芒交织于天边,衬托出古城堡漆黑的轮廓。在车灯眩目的照射下,我们全都蹲在或跪在尸体周围,开始收集可能作为证据的每一样东西、每一点碎屑。为了对付律师在法庭上的质询,凌晨一时在广阔的土地上进行的现场工作必须做得象中午在一家舒适的派克莱思酒店一样好。我们必须寻找每一样东西。 克里斯廷是被人用她的蓝色雨衣上的腰带缠颈打了双结后勒死的。草地的一撮草被卷入结内,这表明尸体所在地正是她被杀害的地点。她在死前和死后均被残暴地强奸过。 一小时后,我在温莎市爱德华七世国王医院验尸室进行了尸体解剖,没有发现一点有用的线索。她的指甲剪得短短的,刮屑中未见异物。警察检查她的洋娃娃,只发现她自己的指纹。首都警察厅实验室的霍登博士保存了衣服碎片、头发和血液,以及泥土和青草的标本,希望与某个嫌疑犯的大衣或鞋子作对比。虽然由著名的伦敦警察厅侦探柯林·麦克多哥警长负责此案,但是,在相当大的范围内都没有发现嫌疑犯。杀害克里斯廷的凶手逃跑了,就象许多杀害儿童的凶手一样:他们以采“大黑莓”的诺言或用“糖果”将一些小女孩诱拐离开街道或进入树林,少数受害者还活着。 小孩子是容易受陌生人诱骗的,正如著名的加拿大病理学家博伊德有一次写道:“生命的小蜡烛是容易吹熄的”,他们不是攻击者的对手,攻击者容易逃脱应有的惩罚。这类案件对任何警察都是很难解决的,但又是最重要的,因为攻击者可能象斯特拉芬那样有一股压抑不住的冲动去反复犯罪,例如下面的两个案例。 一个住在特威克南的12岁女童子军,简称为巴巴拉(由于显而易见的理由,不用她的全名),被一个男人诱拐到一辆汽车里,开到一个空旷的地方,侮辱了三个小时,最后被强奸了,幸而末被杀害。相反地他将她载回到离她家不到一英里的地方。她保存着自己的理智,准确地叙述了那个男人的模样:一个年约40岁的黑发矮胖子,右脸颊有一个“海星”形的伤疤;她还准确地说出那辆汽车是黑色的瓦克斯霍·韦温牌。 此案发生在1960年9月9日,警方正在进行按部就班的侦查。10月28日,另一个童子军又失踪了。她11岁,叫布伦达·纳什,住在海斯顿,离巴巴拉家约3英里。警察打听当地有没有人在她失踪的那天晚上看到一辆黑色的瓦克斯霍·韦温牌汽车,结果有两个人恰好在当时当地看到那辆车停下来和开走。证人中的一个名叫韦克菲尔德的男人认为他可能辨认出司机。 伦敦警察厅的希克森探长负责此案,他组织对附近区域的搜查,并且派遣下属警官查询住在该地区的所有黑色瓦克斯霍·韦温车车主。11月24日,即布伦达·纳什失踪了差不多四个星期后,尼克森巡佐查访了一个名为阿瑟·艾伯特·琼斯的男人。他住在汉斯娄,离布伦达家仅一英里。此人44岁,家里有妻子和一个16岁的儿子。他肤色黝黑,身材壮实,右脸颊上有一个伤疤。布伦达·纳什失踪那天晚上,10月28日他在哪里? “到贝肯汉我的小姨子那里去了,”他说,“我的妻子和我一道去参观一只吸尘器”。 次日,尼克森巡佐访问了琼斯的小姨艾尔德里奇夫人,她证实他不在犯罪现场。这条有希望的线索看来断了线。又经过两个星期多一点之后,于12月11日,星期日,三个小男孩在坎伯里附近雅特里空地玩“牧童和印地安人”游戏,他们看到一只女孩的鞋子从一条沟底松开的野蕨下伸出来。再仔细一看,他们发现那鞋子连住一只脚!警察赶来,拉开上面的枯草,砍断矮树丛的树枝后,发现一具腐败尸体,穿着女童子军制服,佩带第五海斯敦连队的肩章。“布伦达找到了”的大标题出现在第二天早晨的各家报纸上。 那个星期日的下午,我正在特灵的乡村别墅里看书,电话铃响了。 “先生,我是探长琼斯。我们在坎伯里有一个案件。您能来吗?在雅特里空地,先生。好,坎伯里大桥见。” 那天寒风刺骨,细雨蒙蒙,当时又快天黑了。但是没有别的选择。我穿上一双威灵顿长靴,驱车到坎伯里大桥,见到华尔特·琼斯探长。他是我所见过的最为杰出和成功的一位刑警。他担任汉普郡刑事侦查局长八年,每一个他侦查的谋杀案都破案了。雅特里空地刚好在琼斯的管区内,因此当尸体被发现时,他就从伦敦警察厅的希克森手里接办了这件案子。 琼斯特别叫了一辆消防车到现场,以便我能在弧光灯照耀下检查尸体。次日,在奥尔得修特的剑桥医院,我作了尸体解剖,琼斯在场。 我认为,她死后躺在那里大约六个星期。我们知道她失踪已经44天了。她是被扼死的。掐压她的颈部不是短暂的行为,因为窒息征象表明至少必须持续扼压15~30秒钟。她的头部还遭受了打击,但并非致命伤。她曾经挣扎过。强奸未遂,她的灯笼裤和汗衫零乱不整说明有性犯罪的企图。她的外衣上附着一些外来的绿色纤维,她头部下面发现一段项圈。她的尸体位于离坎伯里-雷丁公路干线约20码处,距海斯敦她家25英里上下。 华尔特·琼斯下令对所有关于布伦达失踪的陈述进行彻底的复核,因而导致了对他的同姓者、有伤疤的阿瑟·艾伯特·琼斯不在犯罪现场的重新核查。后者被请到警察局,以帮助警方进行调查。12月29日报纸的大标题是“布伦达案:嫌疑犯己捕获20小时”。报纸没有能谈到的是,阿瑟已被置于辨认身份的行列中,女童子军巴巴拉认出他就是9月9日强奸她的罪犯。 阿瑟被指控犯罪,并在押候审,琼斯探长亲自去见艾尔德里奇夫人,她的防线垮了,承认她的证词(因看吸尘器而不在犯罪现场)是假的!不论阿瑟还是他的妻子都没有在10月28日布伦达·纳什失踪的那天晚上来访问过她。 两天后,阿瑟的律师交给警方一份陈述。他说这是他的委托人10月28日晚上行动的最后的、真实的陈述。按照这个陈述,阿瑟与一个娟妓同行,开车到伦敦西区①(①为伦敦富裕区,多富翁住宅和时髦物品店。——译者),因为汽车发动机出了故障,直到早上2时才回到家。他说,当时他妻子很生气,想知道他到底在哪里。他告诉她发动机出了毛病,可是她不信。次晨吃早餐时甚至拒绝同他说话。这时报纸公布了布伦达失踪的消息和警方查询有关黑色瓦克斯霍·韦温汽车的情况。琼斯夫人问丈夫是否知道有关这事的任何消息,他答道,“你不以为我知道那件事吧?”然后他承认与一个妓女在一起。为了避免窘迫和丢脸,阿瑟说服她妻子和小姨,让她们证明他那天晚上为了吸尘器的事到过贝肯汉。 在布伦达头部下面发现的那截项圈与在阿瑟家找到的另一截刚好相配;而她的大衣上绿色的纤维则与阿瑟汽车中绿色毛毯的纤维相同。这些完全是科学的证据,而在当时没有别的东西可以将他与凶杀案联系上。但巴巴拉的辨认以及阿瑟不在犯罪现场的谎言的破产使强奸的指控更有份量。3月15日在伦敦中央刑事法庭上,他因这件犯罪而受审,由英国财政部高级律师默文·格利菲斯·琼斯任检察官。华尔特探长没有参加审讯,但他对此案的证词十分感兴趣,尤其是那些答辩,因为可能与他的调查有关。 审讯中,阿瑟说9月9日晚上,即巴巴拉被强奸的那天,他不在犯罪现场,他说他与妓女一起驾车到了伦敦西区,早晨2点钟才回到家,因为汽车发动机坏了。他说他的妻子很生气,想知道他到底在哪里。他告诉她发动机出了毛病,但她不相信,次日早餐拒绝同他说话。各报纸报道了巴巴拉被强奸和警方查询有关黑色瓦克斯霍·韦温汽车的消息,琼斯夫人间她丈夫是否知道此事。他答道,“你不以为我知道那事吧?”然后他承认他与一个妓女胡搞去了。 华尔特将这些陈词与阿瑟1月4日写给他律师的陈述加以比较,发现两个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明如出一辙,除了先前的那个陈述是10月28日,那正是布伦达失踪的日子! 阿瑟·艾伯特,琼斯被审判犯有强奸巴巴拉的罪行,判处14年徒刑。这样,在第二天各报的照片版上,他获得了一个位置。先前告诉警察10月28日晚在海斯敦看到一辆黑色瓦克斯霍·韦温车停下和开走的韦克菲尔德,带着报纸走进汉斯娄警察局,指着阿瑟的照片说:这人就是那个驾车人! 其他目击者也来了,他们纷纷作证,阿瑟那天晚上在海斯敦。同牢囚犯罗伯兹说,阿瑟曾向他承认杀了布伦达。按照罗伯兹提供的证明,阿瑟曾说“那事是我干的”。囚犯们看不起犯这类罪行的人们:通常的杀人犯是“国王”,但强奸幼女犯则是“粪土”。罗伯兹将这次谈话报告给监狱长,后者将此转告警方。 最后,一个女理发师卡露赛斯小姐回想起当布伦达失踪的时候,另一个店员曾告诉她,她的姨父有一辆黑色瓦克斯霍·韦温牌汽车,并且似乎有点担心……。告诉她的这位小姑娘叫克里斯廷·艾尔德里奇,贝肯汉的艾尔德里奇夫人的女儿。当阿瑟和他妻子说服她母亲为他不在犯罪现场作假证明时,刚好被她听到了。 韦克菲尔德和另一个见到阿瑟在海斯敦的男人在一个辨认行列上都认出了他。5月10日,探长华尔特·琼斯步入旺兹沃斯监狱,正式指控阿瑟犯谋杀布伦达·纳什的罪。 审讯于6月17日举行,还是在伦敦中央刑事法院,仍然由默文·格利菲斯·琼斯领导皇家律师。只不过相隔三个月。他还很清楚地记得,在审讯时阿瑟所作的关于去年9月9日巴巴拉被强奸时他不在犯罪现场的陈词,而现在摆在他面前的是阿瑟通过律师交给检察长的书面陈词,这份陈词说10月28日,即布伦达·纳什失踪并可能被害的那天他不在犯罪现场。两者几乎逐字逐句都是相同的,但能否让陪审团了解被告先前的胡说乱道? 这正是英国法律的微妙所在。一般不能向被告提问本案审讯之外的其他问题,即使这些问题“倾向于证明”他曾犯罪,甚至可指控他犯任何其他罪行也不能提问。格利菲斯·琼斯十分巧妙地一步一步向前走。他讯问被告在“另外场合”是否给他妻子作过类似的解释;于是他拿出两个谎言的副本逐字逐句地照念,只是一次也不用“不在犯罪现场”的字眼。 陪审团只用了七分钟就裁决阿瑟·爱伯特·琼斯犯杀人罪。萨克斯法官先生判处他“终生”监禁,从他强奸罪的十四年徒刑期满后开始执行。被告对定罪和判刑两者都不服,提出上诉,对前者他还告到上议院,最后被驳回。 一个受强奸后幸存的儿童至少能说出甚至能辨认出攻击者,象巴巴拉那样;但是一个婴儿受虐待时则完全处于无助的状态,而犯罪的双亲或监护人对轻信的医生或护士、社会工作者,甚至对警官则花言巧语地把受伤原因搪塞过去,用“从婴儿车上摔出去或从桌子上掉下来,或是从楼梯上滚下来”来解释颅脑挤压伤及其他损伤,以掩盖残忍地拳打、脚踢、猛敲、或是用力掷向墙壁的罪行。 虐婴综合征是一个比较近代的现象。通常,虐待新生儿——缺乏适当的护理和照料,饥饿和疏忽——是一种古老的悲剧。当然,杀婴也一样,是精神失常的母亲们干的。但是由发脾气的双亲或监护人兽性地猛击、敲打,有时杀死新生儿,则是一种比较新的罪行;当这种罪行的后果大约在1944年头一次被一位美国放射学专家卡菲大夫注意到时,他认为:送给他作X线检查的新生儿骨折病例的大量增加其起因必定是由于一种新的骨病——一类骨质脆弱的疾病。这种病人可以在一般游戏时甚或自发地发生骨折。这种所谓卡菲氏综合征在长达十年之久的时间内并没有被真正地认识。后来又有一个美国人西尔弗曼大夫证实这些骨折的新生儿的骨骼结构完全正常,他们的骨折是外伤性的,看管孩子的那些人所作的解释不可能导致这种损伤。两年以后,1955年,又两位美国大夫伍利和埃文斯,直率地指出那些父母或监护人应当受到谴责。 没有人想相信这些。严重受伤的新生儿频繁地被送到医院治疗,又被送回伤害他们的人那里去照料,这样只有再次受伤。卫生督察和儿童福利官员们仍然轻易地被那些非常难以置信的辩解所蒙蔽。关心此问题的人很快就明白了,英国也有一些类似案例,只是他们常常没有被人注意罢了。艾里克·特纳大夫1964年在《英国医学杂志》上写道,“真正需要的是在报刊的头版登载一宗著名的诉讼案件”。一两个月后,我恰好有一个这样的案例。 事情发生在1963年12月,一位名叫劳伦斯·迈克尔·迪安的人打电话找医生检查他四个月大的女儿苏珊·穆恩,因为她已死在摇篮中。他说她几天来“精神不好”。医生注意到并指出一些体表的挫伤。迪安说几天前她的头部撞到摇篮上。这位医生过去没有诊治过这一家人和这个小孩,于是他将情况报告了验尸官,后者命令进行尸体解剖。解剖时,弗朗西斯·坎普斯大夫发现一处颅骨骨折,几根肋骨折断,肝脏破裂和多处新鲜挫伤,特别是在腹腔内、颌下和头皮下更为明显。做父亲的解释说。当他发现女儿呼吸停止时,他作了人工呼吸,给他作口对口呼吸,以致折断了她的肋骨;为了使她的头抬起来,握紧她的喉部,因而造成她颈部的扼痕;用手在她的心窝上加压,可能引起了她腹部的损伤;由于摇动她可能使她的内脏破裂。奇怪的是这些解释竟然被接受了。通过验尸得到了一个“死因末详”的裁决。 迪安自由自在地走出来了,并在苏珊·穆恩的母亲生她的另一胎孩子前,搬去苏塞克斯郡,同她结了婚。这个男孩随他父亲姓迈克尔,但他只活了五个星期,死在一位医生的怀抱里。迪安说孩子一直很健康,但用瓶子喂食后,他开始哭叫。“我将他抱起来,他就不哭了,”放回摇篮后,“他的呼吸声音很粗,”于是迪安将他抱下楼。一位邻居带着他父子俩找到附近一个医生,后者将他抱着并摇摇他,想把他唤醒过来。但婴儿已经死了。父亲的解释是那么不符合情理,那位医生并不需要仔细观察就怀疑起来。小尸体被送到盖氏医院给我进行解剖。 我发现尸体的6个不同部位包括头部在内有19处单独的新鲜挫伤,上腹部有深挫伤以及肝破裂,迪安于是对一些损伤作了解释。他说当在他的膝盖上喂养小迈克尔时,婴儿滚了下去,在试图救他时,“我将膝盖提起来就碰到他的腹部,”我认为不能接受迪安的说法。 两例死亡都报告了检察官,一起以谋杀罪审讯迪安。1965年1月19日于伦敦中央刑事法院,他被宣判有罪。这是英国判这类案件为谋杀罪的第一个案例。但是“流言”在增长,迪安的案子刚结束,我从中央刑事法院第一庭走下楼来到第五法庭,给另一件虐待婴儿案作鉴定。当谈到我发现婴儿体表可数出的损伤共有73处时,震惊了全法庭。五天后,我在雷丁市给另一个由于父母的残暴行为致死的婴儿作鉴定。那个母亲经常将她的孩子双手绑在身后,关在卧室里,使他不能跑出来;但孩子冲到浴室,摔倒了,撞着头部;在结冰的温度下躺着,失去了知觉。第二天早上他被发现死了。我的尸体解剖表明,他被打了许多次,至少被踢过一次。 这个雷丁案被送给地方治安官员,他们所能作出的最重的判决只是六个月监禁或是罚款25英镑。老实说,对这案件和其他类似案件这样的处理是十分不够的。 在北部乡村,一个六个月婴儿被他的父亲在面部猛击一掌,打得如此凶狠,使他一辈子成了瞎子。法医学鉴定证明他的面部有60%都是挫伤,一条腿受到严重挫伤,X线检查显示股骨骨折,脑出血。但又是判刑六个月。 另一桩案件发生在曼斯菲尔德,一个四个月婴儿的父亲受到同样的判处,因为他烧了孩子的脸,打断了一条腿和一条臂,并割掉他的舌头以制止他的哭喊。这人告诉一位侦察警长说:“这孩子从来不亲近我;他老是打扰我,弄得我发了脾气;我不是故意那样做的;我还是爱我的娃娃。他偏要继续哭叫”。 如果对这些父母的处罚不当,哪里还谈得上对儿童的安全保障呢?在走向我生命的尽头时(七十年代中期),虐待婴儿的发生率明显地下降了,主要是由于对这种令人不安的犯罪,在大多数医生、护士、保护儿童中心等组织中引起了高度警惕的结果,也可能是由社会工作者,而较少地由精神病学者去处理那些可能拿自己孩子出气的精神上受压抑的双亲的结果。我也尽了自己的努力,公开演讲和向杂志写稿,以使人们正确认识其真正意义:一种严重的犯罪潮流,即使不能完全制止,也必须被控制下来。 问题继续存在,婴儿们仍然受虐待,有时是致命的。据国家预防虐待儿童协会1977年发表的一份调查报告,估计前一年有约8000名婴儿受到虐待,其中约有100人因伤致死。 (郭朱明 郭景元) ------------------ 转自中鉴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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