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一页 前一页 回目录 回首页 |
前面我们曾讨论了政府必须执行的各种职能,并讨论了有效地或拙劣地执行这些职能对社会经济利益产生的影响,下面我们进而讨论这样一些政府职能,由于没有更好的名称,我称其为任选职能,政府有时执行这些职能,有时不执行这些职能,而且人们对于是否应该执行这些职能,也没有取得一致意见。 在讨论这个问题的一般性原则以前,我们应该先清除掉所有这样的政府干预,即由于政府对干预的对象抱有错误的看法,因而干预带来了有害的结果。这样的干预不认为政府干预应有适当的限度。有些事情政府应当干预,有些事情则政府不应当干预。但无论干预本身是对还是错,如果政府不了解所干预的对象,干预必定会带来有害的结果。所以,我们首先将粗略看一看各种错误理论,这些错误理论常常为政府行动提供依据,而这些行动或多或少是有害于经济的。 以前的政治经济学家总觉得要用很多精力和篇幅来讨论这一问题。幸运的是,现在至少在英国,我们可以大大省略这种毫无意义的讨论。政治经济学中那些曾造成很大危害的错误理论,如今已在所有那些进步入土当中完全名誉扫地了。立法机构几乎已不再依据这些错误理论颁布法令,因而法律的形象也不再因此而受到损害了。我在本书其他地方已详尽阐述了反对这些理论的理由,这里只再作一些简要的说明。 在这些错误理论中,最为著名的是“保护本国工业”的理论;保护本国工业意味着用高额关税禁止或阻止国内能生产的外国商品的进口。如果这种理论是正确的,则根据这种理论得出的实际结论也应该是合理的。根据这种理论,购买本国物品会给国家带来好处,购买外国商品则会给国家带来害处。然而很明显,只要外国商品价廉质高,消费者就会购买外国商品而不购买本国商品,因而在这方面,消费者的利益似乎与公众利益是对立的;按照这一理论,如果允许消费者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他肯定会做有害于公众的事情。 然而,我们在分析国际贸易的影响时,已经象以前的作家经常做的那样告诉人们,在一般贸易活动中,除非进口外国商品从经济上说对一个国家是有利的,即能由此而用较少的劳动和资本获得同样数量的商品,否则就决不会进口外国商品。所以,禁止这种进口或课征关税阻止这种进口,就是降低该国劳动和资本的生产效率,就是把国内生产所需要的费用和从国外购买所需要的费用两者之间的差额浪费掉。由此而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可以用本国商品价格和进口商品价格之间的差额来衡量。就制造品来说,这两种价格之间的全部差额都被用于补偿生产者浪费的劳动和资本。那些被认为得到了好处的人,即被保护物品的制造者,除非他们能建立起一排他性的公司,不仅对外国人而且对本国人都拥有垄断权,否则他们是不会比他人获得更高利润的。无论是对于消费者来说,还是对于整个国家来说,所带来的部纯粹是损失。当被保护的商品是农产品时,由于所浪费的劳动并不是落在全部产品上,而只是落在所谓最后一部分产品上,因而所支付的高价只有一部分用来补偿浪费,剩下的则成为缴纳给地主的租税。 这种限制和禁止进口的政策,从根本上说依据的是“重商制度”。重商主义认为,对外贸易的利益仅仅在于输入货币,因而它主张人为地鼓励商品出口,而反对商品进口。不受这种限制的仅仅是重商制度所需要的那些东西。对于原料和生产工具采取鼓励进口的政策,然而目的是相同的;原料和生产工具可以自由进口,而不准出口,为的是制造商能以较便宜的价格得到工业必需品,能以较便宜的价格出售其产品,从而能更大量地出口。出于同样的理由,对于某一国家来说,如果另外一些国家从它那里输入的货物比输出给它的货物多,则不仅应允许甚至应鼓励从这些国家进口商品,因为贸易顺差会给它带来财富。作为重商制度的一部分,建立殖民地是为了迫使它们购买我们的商品,或迫使它们不购买其他国家的商品,为了回报,我们一般则愿意承担相等的义务,即只购买殖民地的主要产品。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甚至常常奖励出口,用人为的低价诱使外国人购买我们的商品,不购买外国人的商品,而所谓人为的低价就是我们用自己的税款为外国人支付一部分价格。这做得太过分了,即便商人招揽顾客也不会这样做。我想,没有哪个店主会这样收买顾客,即永远按亏本价格向顾客出售货物,而用自己的其他钱款弥补损失。 现在,即使是仍然抱住限制主义不放的作家和政府,也已放弃了重商主义原则。限制主义之所以仍能赢得一些人的支持,除了人们有道理或没有道理地担心放弃他会损害自己的利益外,依据的已不再是那种认为实行限制主义可以增加国内货币的旧观念,而是另外一些荒谬的看法。其中最有影响的一种貌似有理的看法是,应该雇用本国人和维护本国工业,而不应养活外国人和维护外国工业。根据前几章阐述的原则,对于这种看法的答复是不言自明的。关于劳动就业的性质和源泉,这里不必再讨论前面已讨论过的基本原理,而只复述一遍自由贸易论者经常说的一句话就够了:这里可供选择的不是雇用本国人还是外国人,而是雇用本国的这一部分人还是那一部分人。进口商品总是直接或间接地用我们自己的工业产品来支付的,与此同时也就提高了我国工业的生产力,因为我们由此而能够用与以前相同数量的劳动和支出生产出更多的物品。那些没有认真考虑过这个问题的人往往以为,我们能否出口相同数量的产品来支付我们所消费的外国产品,取决于种种偶然事件,即取决于外国是否同意相应地放松进口限制,取决于外国出口商是否因此而更多地进口我国商品,如果没有发生这类事情的话,我们就必须用货币支付进口商品。实际上,首先,只要市场状况使得用货币偿付是最有利的偿付方式,用货币偿付就同用任何其他媒介偿付一样没有什么可以反对的;其次,用货币偿付进口货物很快就会降低我国产品的价格,从而停止一部分进口,或增加外国对我国产品的需求,由此而得到的货币足以偿付进口货物。我承认,国际需求的均衡因此而被打乱,在某种程度上会给我们购买其他进口商品带来不利;并承认,如果某一国家禁止输入某些外国商品,则在其他一切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它确实会以较低的价格获得那些它不禁止输入的商品。换句话说,如果某一国家取消或完全阻止一部分对外贸易,从而使整个世界得不到这部分对外贸易可能带来的普遍利益(这种利益会按某种比例由它自己和其他国家分享),则在某种条件下,它确实可以使外国遭受损害,从它允许存在的那部分对外贸易中得到较大的利益份额。但只有当其他国家不采取相等的禁止或限制进口的措施时,它才能做到这一点。总之,毁灭两种利益中的一种,以占有剩下那种利益的较大份额,这样做是否公道,是否得当,是无需多加讨论的,况且,被毁灭的那种利益,按贸易额来说,肯定是两种利益中的较大者,因为如果听凭自然的话,它无疑是资本所选择的那一方。 保护主义作为一般理论虽然已经破产,但在某些情况下仍能得到人们的支持,这不仅仅是出于节省劳动的考虑,而是出于粮食自给自足和国防等方面的考虑。有关“谷物法”的讨论,已使人们熟悉了这样的观点,即我们在粮食供给方面不应依赖外国。颁布“航海法”的依据,无论从理论上说还是从公开宣称的意图上看,都是我们必须为海军培养水手。对于这一点,我愿立即承认,为达到这一目的是值得作出牺牲的;一个国家如果有从海上遭受侵略的威胁,在紧急情况下又不能得到充足的船只和水手来组成所需要的舰队,那它即便是在经济上作出牺牲,即不要低廉的运输,也应该培养自己的水手。当初英国颁布航海法时,荷兰人由于航海技术高超,国内航运利润较低,因而能够以较低的运费为包括英国在内的其他国家提供运输业务,由此而使所有其他国家很难为自己的舰只招募到有经验的水手。航海法补救了这种不足,同时削弱了当时经常与英国为敌的那个国家的海上力量,因而航海法虽然在经济上是有害的,但在政治上却可能是有利的。然而现在英国的船只和水手已经能够象任何其他国家的船只和水手那样以较低费用从事海上运输,能同任何其他国家展开势均力敌的竞争,甚至能争夺到他们的海运业务。由此可见,颁布航海法所依据的那些理由已经不复存在,已没有必要再违反一般自由贸易原则维持这个令人厌恶的例外了。 关于粮食的自给自足,保护主义的这种论调早已被驳得体无完肤了,这里无需再说什么了。一个国家只有依赖于最广大的土地,才能最充足而又最容易地得到粮食供应。一个国家同时与所有国家交战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把一般政策建立在这样的可能性上是荒唐可笑的;认为一个国家(即便它的海军处于劣势)会象一座城镇那样被封锁,或者认为在我们希望得到外国农民的粮食时他们自己却希望丧失这一有利可图的市场,也是荒唐可笑的。不过,关于粮食自给自足问题,有一点是需要加以特别考虑的。当粮食实际歉收时,或当人们担心粮食将歉收时,许多欧洲国家往往会停止输出粮食。这究竟是不是健全的政策呢,毫无疑问,在目前的国际道德状态下,如果一国人民象一个人那样,不愿使自己挨饿来周济别人,我们是不能责怪他们的。但是,如果国际行为准则的目标是要使全人类得到最大的幸福,则这种集体吝啬就确实应该受到谴责。假设在正常情况下,粮食贸易是完全自由的,从而一国粮价高于其他国家粮价的幅度,通常不会超过运费外加适当的进口利润。假设后来粮食普遍歉收,所有国家都受到了影响,但程度却有所不同。假如某一国家粮价的上涨幅度大于其他国家,那就证明该国的歉收最为严重,允许粮食自由地从其他国家输往该国,也就是让歉收较轻的国家节省一些粮食来周济歉收较重的国家。由此可见,当考虑到所有国家的利益时,自由输出是最符合人们需要的。单独就输出粮食的国家来说,至少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输出粮食是不方便的,但考虑到现在的输出国将来有一天也会成为输入国,考虑到现在受惠于自由输出的那个国家所得到的好处,我不能不认为,即便是粮食暴动者也会明白,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以希望他人对待自己的方式对待他人。 在象美国那样的保护主义正在衰落但还没有被完全放弃的国家,出现了一种介乎自由贸易与保护主义之间的理论,认为为保护而保护固然不妥当,但认为如果单单为获得财政收入而课征的关税附带产生了保护作用,则没有什么可反对的。甚至在英国,也有人对国家没有为获得财政收入而对谷物课征“适当的固定关税”表示惋惜。然而,且不谈对生活必需品课税是有害的,这种理论还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即财政收入只应来自进口谷物,而这种税却是由人们消费的全部谷物支付的。使公众付出甚多而国库得到的却很少,这不是获得财政收入的好方法。就制造品来说,这种理论则包含有显而易见的矛盾之处。如果关税是为获得财政收入课征的,那么它就决不会提供即便是附带的保护。只有当关税能阻止进口时,它才能起到保护作用,而如果关税能阻止进口,它也就得不到财政收入了。 依据政治经济学原理,只有在以下情形下课征保护性关税才是正当的,即:为了把完全适合于外国情况的产业移植到本国而暂时课征保护性关税(特别是在正在兴起的年轻国家)。就某一生产部门来说,某一国家优于另一国家,常常只是因为这个生产部门在前一个国家建立得较早。固有的优势或者劣势是不存在的,有的只是已经获得的技术和经验这种当前的优势。尚未获得这种技术和经验的国家,也许在其他方面比先走一步的国家更适合于这种生产,而且正如约翰·雷所说,最能改进某一生产部门的方法,莫过于在新条件下重新建立该生产部门。但我们不能指望生产者尚未受到充分训练,没有熟练掌握生产技术时,私人会甘冒风硷或在明知会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引入一种新的制造业并承受经营这种制造业的负担。在适当时间内课征保护性关税,有时是国家支持这种试验的最为便利的方法。但只有当确有把握所扶植的产业过一段时间以后便可以自立时,才应该提供这种保护,而决不应使国内生产者抱有这样的希望,即在试验成功所必需的时间过去以后,他们仍会得到保护。 现在仍抱住保护主义不放的唯一有名望的政治经济学家,就是H.C.凯里先生。从经济观点来说,他这样做依据的主要是以下两个理由。一个理由是,实行保护主义可以使人们在消费地点或离消费地点很近的地方生产商品,从而大大节省运输费用。他把全部运输费用,无论是进口商品的,还是出口商品的,都看作是落在生产者身上的直接负担,而不是正确地看作是落在消费者身上的直接负担。毫无疑问,运费无论落在谁身上,都对整个世界的产业是一种负担。但很显然,人们之所以承受这种负担,只是因为有更大的利益可图,而凯里却没有看到这一点,这确实是凯里的著作中叫人感到奇怪的许多事情之一。如果某种商品国内可以生产,人们却甘愿负担双倍的运费而到外国购买,那就证明,尽管运费很高,但节省的生产费用却大于运输费用,因而整个说来,该国的全体劳动者得到的报酬要高于在国内生产该物品得到的报酬。运输费用是一种天然的保护性关税,就是自由贸易也无法取消它。假如美国用它的谷物和棉花换取制造品所得到的利益,不是大于运费方面的损失的话,那么它就不会逐年增加资本来为外国市场生产谷物和棉花,而会把资本投入制造业。某一产业因运费较少而具有自然优势,至多只能成为提供暂时而纯粹尝试性的保护的理由。生产费用总是在一开始的时候最大,所以在国内建立某种产业即使确实非常有利,也只有在经受了一定时期金钱上的损失之后才会显现出来,而这种损失是不能指望私人投机者去承受的,因为承受这种损失只是为后代造福,而自己却会被毁灭。所以,前面我已承认,新兴国家暂时课征保护性关税,有时在经济上是有道理的,不过条件是,这种保护必须在时间上是有限的,而且必须规定,随着时间的推移,保护将逐渐减少。这种暂时的保护与专利权具有相同的性质,因而应该受相同条件的约束。 凯里先生认为实行保护主义会带来经济利益的另一论点,只适用于输出农产品的国家。他认为,这些国家在这种贸易中实际上是把自己的土地输送了出去,因为外国消费者不会象本国消费者那样,把取走的肥料还给土地。这种论点之值得我们注意,是因为它依据的是实实在在的真理;这一真理只是最近才被人们理解,但此后它在政洽家的思想中必将成为一永久性要素,正如它一直是决定国家命运的要素那样。但是,该论点同我们所讨论的保护主义问题却毫不相干。说美国大量种植供欧洲消费的农产品正在逐步耗竭美国东部乃至西部各州的土地,说这些土地的生产力已大不如以前了,这是可信的,尽管没有人能证明这一点。但是,前面我就运输费用所说的那些话,也同样适用于施肥费用。自由贸易并没有强迫美国输出谷物;假如输出谷物对它不再有利,它会停止输出谷物。一旦美国输出原料和输入制造品节省的劳动不再超过运费给它带来的损失,它就不会再坚持输出原料和输入制造品;当它觉得有必要补充土壤中损失的肥料时,如果所节省的生产费用超过运费和肥料费而有余,它就会输入肥料,如果不输入肥料,就会停止输出谷物。很显然,假如不是经常可以获得肥沃的土地,耕种这些土地好歹可以使美国推迟考虑肥料问题,则美国就已经输入肥料或者停止输出谷物了。一旦开垦新土地不如给旧土地施肥合算,美国就会经常输入肥料,或者象凯里先生所希望的那样,在不课征保护性关税的情况下只为本国生产谷物,并在国内为自己生产制造品和肥料。 由干以上种种显而易见的原因,我认为凯里先生赞成保护主义的经济论点是根本站不住脚的。不过,经济论点并不是凯里赞成保护主义的最强有力的论点。美国保护主义者的推理常常是糟糕透顶的,但如果认为他们的保护主义信仰依据的仅仅是极为荒谬的经济理论,那对他们则是不公正的。他们当中的许多人赞成保护主义,与其说是出于经济理由,还不如说是出干对人类更高利益的考虑。他们以及他们的带头人凯里认为,要改善人类的状况,城镇的繁多是一必要条件;并认为,不同职业、不同能力和不同文化教养的人相互接触,可以使才智敏锐,思想丰富,因而美国人应通过与其邻人不是与地球另一边的人相互交换产品来把其劳动结合在一起。他们认为,一个国家如果只从事一种生产活动,例如农业,则该国就不会达到较高的文明和文化水平。这种观点是很有道理的。假如能够做到这一点,则由于美国拥有自由制度,由于教育很普及,由于新闻出版业发达,美国正是应该这样做的国家;但能否做到这一点却是有疑问的。不过,如果目的只是在于阻止人口过于分散,威克菲尔德先生倒提出了一种较好的方法,即修改现在处理荒地的方法,也就是提高荒地的售价,而不是象自从颁布“霍姆斯蒂德法”以来经常做的那样降低荒地的售价。如果要象凯里所说的那样用保护主义解决一切问题,那就不仅应保护俄亥俄州和密执安州免受英国的侵害,而且还应保护它们免受马萨诸塞州的侵害,因为新英格兰的制造厂家与英国的制造厂家一样,也没有做到凯里认为最重要的那件事,即把制造业者带到西部农民的家门口。波士顿和纽约与曼彻斯特一样,同样没有使美国西部大草原上的城镇增多;从波士顿和纽约收回肥料,同从曼彻斯特收回肥料一样困难。 关于保护主义,只有以下一点需要再说一说,即对殖民地和海外属地所采取的政策,也就是强迫它们只与母国进行贸易的政策。一个国家由此而使其商品得到额外的海外需求,无疑会使自己在商业界一般利益的分配中获得某种好处。不过,因为这种政策使殖民地的劳动和资本不能流入最富于生产性的渠道,所以整个说来,世界的生产能力便遭受了损失,同时母国得到的利益要小于它使殖民地遭受的损失。所以,如果母国拒绝承担互惠义务,那就等于它强迫殖民地间接交纳贡金,这种间接贡金要比直接贡金沉重得多,有害得多。但是,如果母国较为公平,相应地采取有利于殖民地的措施,则全部贸易的结果将是非常可笑的,每一方都为另一方得到很少的利益,而自己作出很大的牺牲。 在对工业活动的自然发展进行的有害干预中,除保护主义外,还应提及对订立契约的干预。例子之一便是“高利贷法”的干预。高利贷法产生于对收取货币利息的宗教偏见,源于给近代欧洲带来了许许多多灾难的那一根源,即力图使得自犹太法律的教义和戒律适应于基督教。在回教国家,是正式禁止收取利息的,而且人民也严守这一戒律。西斯蒙第认为,欧洲天主教国家的产业落后于欧洲新教国家的原因之一,就是天主教会在中世纪支持了上述偏见,凡是信仰天主教的地方,都仍有这种偏见,虽已有所减弱,但并没有被完全消除。在法律或良心阻止放债取息的地方,非工商业界人士的资本便不会用于生产目的,或只有通过拉关系或玩弄花招才会用于生产目的。因此,产业资本便只能得自实业家,和得自实业家从这样一些人那里借得的钱,这些人不受实业家所遵守和信奉的法律和宗教的约束。在穆斯林国家,银行家和货币兑换商不是印度人、亚美尼亚人,就是犹太人。 在较为先进的国家,法律已不再禁止放债取息;但各国却都干预放款者和借款者的行动自由,其方法是规定利率的法定限额,并规定凡超过这一最高限额收取利息的人都将受到刑事处罚。这种限制虽然得到了亚当·斯密的支持,但自从边沁发表其“有关高利贷的书信”以来,却遭到了所有开明人土的谴责。这些书信成功地抨击了这种限制,仍可以称为迄今有关这一问题的最佳著作。 立法者制定和维护高利贷法,不外出于以下两个动机,一是出于公共政策方面的考虑,一是为有关当事人的利益着想(在这里只是为借方的利益着想)。就公共政策来说,立法者也许认为,低利率是有益于公共福利的。然而,如果以为可以不管供给和需求的自然作用,依靠法律便能压低利率,那就误解了影响商业活动的原因。如果借主的竞争不受限制,这种竞争把利率提高到6%,那便证明,若利率为5%,对借款的需求就会大于市场上的资本供应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不允许利率超过5%,有些放款者由于不想违背法律,同时也由于自己无法把资本用于其他方面,会满足于这种法定利率;但另一些放款者会发现,在需求高涨时期,把资本用于其他方面要比放款更合算,因而他们便不放款,致使对于需求来说本来就很少的借贷资本进一步减少。此时,在借不到款的那些人当中,便会有许多人愿意不惜任何代价来满足自己的需要,他们会很容易地发现另外一些放款者,这些放款者不怕违反法律,愿意搞欺诈性的间接交易,或者愿意依赖借主的信用。这种间接交易的额外费用,以及无力支付高额利息和遭受刑事处罚的风险,都要由借主来支付和承担,由此而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一股市场状况本来要求借主支付的额外利息。因此,本来旨在降低借主所付代价的法律,结果反而大大提高了借主所付的代价。这种法律还往往会直接败坏道德。如果两个人进行非法的金钱交易,没有第三者参加,保守秘密又符合当事双方的利益,那是很难被人发觉的。立法者了解到这种情况后,便采取了诱使借主告密的措施,即把取消债务作为处罚的一部念由此而奖励了这样一些人,这些人先是以虚假的允诺获得了他人的财产,然后又拒绝偿还借偿,而且还使那些在其困难时帮助过他们的人遭受刑事处罚。但人类是有道德观念的,债务人若以高利贷为理由拒绝偿还债务,那是会被人耻笑的,只有当放款人玩弄欺骗手法或敲诈勒索时,人们才会容忍以高利贷为正当合法的理由拒绝偿还债务。舆论的这种严肃性,使高利贷法很难贯彻实施,很少有人因放高利贷而遭受刑事处罚,如果有人遭受处罚的话,那也仅仅是使个别人成为牺牲品,而对人们的一般行为没有什么影响。 就限制利息的动机不是出于公共政策方面的考虑,而是为借主的利益着想而言,立法者的一片好心没有比这运用得更不是地方了。我们应该认为,已达到法定成年人年龄而且头脑健全的人,是能够照料自己的金钱利益的。如果法律不管他出售财产、转让财产或放弃所有财产,则法律也不必干涉他借款。法律似乎认为,放款者在与急需资金的人打交道时,会趁人之危,随意索要高利息。假如世界上只有一个放款者的话,情况也许是这样。但如果社会很富裕,货币资本充足,则借款者就决不会仅仅因为急需资金而在市场上受到勒索。如果他不能以一般利息借到钱,那必定是因为他不能象其他人那样提供可靠的担保;而此时在竞争条件下他所多付的利息必定相当于放款者为此而承担的风险。法律本来是要偏袒借款者,但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反而使借款者遭到了最不公正的待遇。只因为一个人不能提供可靠的担保,就阻止他借到钱,办法是不准那些愿意借钱给他的人为所担的风硷收取相应的超额利息,难道还有比这更不公正的吗?在法律的这种不该有的好心照顾下,他要么借不到或许可以使他免遭大得多的损失的钱,要么不得不求助于法律无法或尚未禁止的更为有害得多的权宜方法。 亚当·斯密认为,只有两种人即“挥霍浪费者和企业发起人”,会按高于市场的利率借钱,他的这种看法未免过于轻率了。他还应该把所有那些急需资金的人包括在内,而不管这种急需多么短暂。实业界人士常常遇到的情况是,他们本来盘算好用来偿还某项债务的款项却未能收上来,而在规定日期不偿还这笔债务,他们就会破产。发生商业危机时,许多兴旺发达的厂商都会陷入这种境地,它们相互竞争,争夺人们在普遍恐慌时期所愿意贯放的少量闲置资本。英国的高利贷法现在总算被废除了。未废除这种法律时,它所施加的限制常常会大大加重商业危机。商人本来按7%或8%的利息就可以得到所需要的资金,但在高利贷法下,有时竟不得不支付20%或3O%的利息,否则就得遭受更大的损失,把货物拍卖掉。慢慢地,国会注意到了这种弊害,不得不作出妥协,英国法律中有许多这种妥协的例子,由此而使英国的法律和政策变成了前后矛盾、相互冲突的大杂烩。英国修改法律的方法,就如同一个人觉得鞋太紧,但又舍不得扔掉而在最紧的地方剪个洞继续穿那样。议会仍把错误的原则看作是一般准则,只是在弊害最为明显的地方,允许有例外。它没有废除高利贷法,但规定期限3个月以内的汇票可以不受该法律的约束。若干年后,所有其他契约也不再受高利贷法的约束,但该法律依然对所有关于土地的契约有效。特意把有关土地的契约和其他契约区别开来是毫无道理的,然而“农业行家”却认为,土地抵押贷款的利息虽然几乎从未超过法律所允许的最高利率,可一旦没有了高利贷法,却会超过这一最高利率;他们认为,有了高利贷法,地主便可以按低于市场的利率借款,正象有了谷物法后,地主便可以按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谷物那样。这种看法实际上等于认为,所使用的手段无论如何都能达到想要达到的目的。 现在来看亚当·斯密所谈到的“挥霍浪费者和企业发起人”。法律是无法阻止挥霍浪费者破产的,除非象罗马法确立的不正当作法或象某些欧洲大陆国家依据罗马法确立的不正当制度那样,法律对挥霍浪费者或其财产加以实际的管束。高利贷法对挥霍浪费者产生的唯一作用,就是使他们更为迅速地破产,因为他们不得不向声名狼藉的放款者告贷,高利贷法增加的风险使借款条件更为苛刻。至于企业发起人(这个词的贬义,被很不公平地用来指所有那些具有某种计划的人),高利贷法的作用,是使那些纵有很好的计划但无充足的资本的人借不到钱。许多最伟大的改进最初都得不到资本家的支持,要花很长一段时间才能找到一个具有足够冒险精神敢迈出第一步的资本家。史蒂文森就花了很多年才使利物蒲和曼彻斯特的商人相信,用铁路代替收费道路是有利的。有些已经耗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而尚未见成效的计划(此时也是盛传计划会失败的时候),如果最初的资金已用完,而法律却不允许按照与风险相适应的较高利率筹集更多的资金,那么这些计划就会被无限期地中止或被完全取消。 借贷并不是政府认为自己能比当事人更好地加以控制的唯一一种契约。几乎没有哪种商品,政府不曾在某地或某时力图加以控制,使其价格比在自由交换情形下更昂贵或更便宜。就人为地降低某种商品的价格而言,降低粮食价格似乎是最有道理的。降低粮价的好处是不可否认的。但是,因为粮食的平均价格象其他东西的平均价格一样,相当于生产费用加普通利润,所以,如果农民得不到这种价格,那么,除非法律采取强制性措施,否则农民就会只生产够自己食用的粮食,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如果仍决心降低粮价,那就得用刑罚代替一般促使人们耕种土地的动机。如果不愿这样做,那就只好向全国课税,以奖励或补贴谷物种植者或进口老,也就是使所有的人都作出牺牲来使每个人都得到便宜的面包。但实际上却是牺牲纳税者的利益,而慷慨地使不缴纳税款的人得到便宜的面包。这实际上是一种很坏的作法,无异于向劳动者赠送食物,把他们变成非劳动者。 不过,政府力图降低的,与其说是粮食的一般价格或平均价格,还不如说是紧急情况下偶然高涨的粮价。在某些情况下,政府之所以要对价格进行强制性的管制,例如1793年的革命政府之所以要规定著名的“最高价格”,乃是为了消除自己的行为带来的后果;政府往往一只手无限制地发行货币,另一只手又力图压低物价;很显然,如果是这样,则除了在极端恐怖的统治下,是无法压低物价的。在真正缺乏粮食的时候,例如在1847年爱尔兰闹饥荒时,人们常常敦促政府采取某种措施限制粮价。但是,一样东西因供给不足而价格上涨,会相应地减少消费量。如果政府不允许通过价格上涨来减少消费量,则减少消费量就只有这样一种方法了,即象在被围困的城市中那样,政府把所有粮食收归公有,实行定量供应。在真正缺乏粮食的时候,唯一能缓和这种短缺的方法,就是富裕阶级决心减少自己的消费量。如果富裕阶级购买和消费的粮食量仍和往常一样,只是支付的粮价较高,那是无济于事的。粮价会被不断抬高,直到最穷的竞争者不再有力量竞争为止,因而粮食短缺带来的痛苦会全部落在穷人身上,其他阶级只是在金钱上受到影响。总之,供应不足时,总得有人减少消费,如果富人不愿减少消费,则他们补贴较穷的竞争者只会相应抬高粮价,结果只会使粮商发财,而这正好与建议采取奖励措施的人的愿望相反。政府在紧急情况下所能做的,只是劝人们普遍限制消费,禁止不十分重要的消费。如果由于特殊原因,私人投机商不愿从远地采购粮食,政府还可以直接出面从远地采购粮食。若情况不是这样,那政府这样做就大错而特错了。在特殊情况下,私人投机商是不敢与政府竞争的:然而,尽管政府所能做的事情要比任何一个商人所能做的事情多,但它却敌不过所有商人。 不过,人们更经常地不是指责政府用错误手段力图使物品便宜,而是指责政府总是极为成功地使物品昂贵。通常是用垄断的方法人为地使物品昂贵。赋予某个生产者或销售者以垄断权或赋予某些生产者或销售者(只要其数目不是多得妨碍他们采取联合行动)以垄断权,就是使他们有权为了私利随便向公众课税,唯一的限度是不要因此而使公众不使用他们生产或销售的商品。固然,如果享有垄断权的人很多,很分散,使他们无法采取联合行动,则弊害要少得多,但人数有限的竞争,毕竟不如人数无限的竞争那么活跃。那些有把握在整个商业利益中占有相当份额的人,很少愿意放弃一部分利润来争取得到更大的利益份额。对竞争不管是在多么小的范围内加以限制,都会带来极为有害的后果。如果某一国家不允许外国人参与某一工业部门的竞争而只允许本国人参与竞争,则该部门就会成为这个国家普遍工业繁荣的明显例外。我们知道,英国就发生了这种情况。由于禁止输入外国丝织品,英国的丝织品制造业仍远远落后于欧洲其他国家。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除了要为垄断者的真实或假想利润纳税外,还得为垄断者的懒惰和无能纳税。一旦没有了竞争的直接刺激,生产者和销售者就不会那么迅速根据自己最终的金钱利益采取行动,而宁愿安于现状,墨守陈规,放弃最有希望的前景。一个生意已经很兴隆的人,即使遇到有利可图的改进机会,也很少费劲去加以利用,除非他担心某个竞争对手会抢先利用而排挤掉他。 但我们不应把专利权等同干垄断权。所谓专利权,就是允许新生产方法的发明者在一定时期内享有利用新生产方法的特权。这并不是为了发明者的私利而使商品价格昂贵,而仅仅是为了补偿和奖赏发明者,推延一部分商品价格的降低。发明者应该得到补偿和奖赏,这是不可否认的,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如果发明者付出劳动和金钱使其设想成为现实后,那些没有付出劳动和金钱的人也可以同时利用他的发明,那么,除了非常富有和非常热心于公益事业的人外,谁都不会付出劳动和金钱来搞发明了,或者就得由国家来奖赏和资助发明者。在一些情况下,确实是由国家来奖赏和资助发明者的,如果发明给公众带来很明显的利益,这样做也并非不可以。但一般说来,较好的方法还是让发明者在一定时期内享有使用特权,因为这使任何人都不能为所欲为,因为由此而得到的奖赏取决于发明是否有用,用处愈大,奖赏也愈大,还因为奖赏是由得到好处的人即商品消费者支付的。上述考虑是非常重要的,如果用国家奖励制度取代专利制度,那么最好的方法是为发明者向所有使用者课征一种临时性的小额捐税。不过,这种制度,或任何其他使国家有权决定发明者是否应得到奖励的制度,都显然比专利制度具有更为严重、更为根本的缺陷。人们普遍承认,现行的专利法需要加以大大改进;但就专利权以及与此极为类似的版权来说,如果法律允许人们不征得发明人或作家的同意,不付出相应的代价,就可以自由利用他人的劳动戍果,那是很不道德的。最近我看到一些具有一定身份的人力图全盘专利原则,实在叫人很吃惊。他们的企图如果得逞,那就会在自由贸易的名义下使自由偷窃享有无上崇高的地位,使聪明能干的人比现在更加贫穷,更加依附于有钱人。 现在让我们来看另一种政府干预。这种干预的目的和手段都是令人憎恶的,但英国直到三、四十年前,法国直到1864年还在进行这种干预。我指的是禁止工人联合起来要求提高工资的法律。颁布和实施这种法律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使工资保持低水平,例如由雇主占支配地位的国会通过的那项著名的“劳工法”,就是为了在大瘟疫减少了工人阶级人数从而竞争不那么激烈的情况下,阻止工人阶级获得较高的工资。这种法律所表现出来的正是奴隶主的那种残忍凶恶的本性,尽管已不再可能公开使工人阶级处于奴隶地位。 假如工人阶级联合起来能使其工资得到普遍提高的话,则几乎不用说,这不是应该加以惩罚的事情,而是可喜可贺的事情。不幸的是,工人阶级并不能通过联合达到提高工资的目的。工人阶级人数太多,又太分散,根本联合不起来,进行有效的联合就更困难了。如果他们能联合起来的话,他们无疑就能够缩短劳动时间,并能够在缩短劳动时间的同时使工资保持不变。但是,如果他们力图使工资高于供给和需求所规定的水平(正是这种水平规定的工资把国家的全部流动资本分配绘了全体工人),那就只有使一部分工人永远失业才能做到这一点。公共救济机构当然不会管那些能够工作但不愿工作的人,这些人将不得不由工会来养活,由于仍然是用相同的工资总额养活相同数量的工人,因而整个说来,工人的境况不会比以前更好。不过,由此而可以迫使工人阶级注意到这样的事实,即他们的人数确实太多了,如果他们想得到高工资,就得使劳动的供给和需求保持一定比例。 有些行业由于工人人数较少,而且比较集中,工人有时是能够联合起来提高工资的。纺纱工人和织布工人能否联合起来对他们得到的报酬产生影响,是值得怀疑的;但据说,铸字工人如果联合得很紧密的话,是能够使其工资远远超过艰苦程度和技术程度与其相同的行业的一般水平的;而且据说,人数较多的裁缝也在某种程度上做到了这一点。象这样只是限于某些行业的工资上升,同工资的普遍上升是不同的,不是由利润支付,而是抬高这些行业生产的物品的价值和价格,落在消费者身上;生产这些物品的资本家只是在价格高昂趋于缩小市场的情形下才会遭受损失,而即使在这时,如果市场缩小的程度不大于价格提高的程度的话,资本家也不会遭受损失,其原因是,虽然在工资较高时,资本家的一定资本所雇用的工人人数较少,但如果他能以较高价格把减少的商品全部卖掉的话,则他的利润仍会同以前一样多。 一部分工人的工资有所提高,如果不损害其他工人的利益,就不应被看作是一件坏事。消费者固然要为此付出代价,但物品价格的低廉,只有起因于生产耗费的劳动较少,而不是起因于工人的报酬较低时,才是可取的。的确,乍看起来,例如铸字工人的高工资,似乎是在损害工人阶级的一般利益的情况下获得的。这种高报酬或者使铸字行业的工人人数减少,或者必然在损害其他行业的情况下,增加对铸字行业的投资。前一种情形会使一般市场上的工人人数增多Z后一种情形则会减少一般市场对劳动的需求,而这两种结果都有害于工人阶级。的确,某一行业或某些行业中的工人在成功地联合后的一段时间内,肯定会带来上述结果;但是,如果工人的联合是永久性的,则本书所一再强调的那些原则就会表明,永久性的联合是不会带来这种结果的。全体工人阶级的习惯工资只受工人的习惯需要的影响,固然工人的习惯需要是可以改变的,但只要工人的习惯需要保持不变,工人的工资就不会长久地低于这种需要水平,也不会长久地高于这种需要水平。假如某些行业中的工人从未组织工会,因而这些行业的工资从未高于一般水平,我们就没有理由认为,工人的一般工资水平会达到现在的高度。如果是那样的话,那就只会是工人的人数比现在多,而享有较高工资的工人人数则比现在少。 所以,如果工人阶级的一般境况没有希望得到改进的话,那么只要一部分工人,不管其人数是多么少,能够通过联合使其工资高于市场水平,也是值得高兴的事。但是,当全体工人的道德状况和经济状况有可能通过合理的努力来提高时,那些有技术的、报酬较高的工人就应该与其他工人兄弟一道来谋求自己的利益,而不应排斥其他工人兄弟。此时如果他们继续反对竞争以此保护自己,继续阻止他人进入他们的行业以此不使其工资降低,那他们就不会有任何慷慨无私的远大目标,而只会为小集团的利益争取提高工资和缩短工时,令人痛惜的是,“工程师联合会”在与雇主发生争执时,其所做所为和所发表的宣言就都表现出了这种倾向。保护工人当中的一部分人,即使能够做到这一点,现在也只会阻碍而不是帮助解放全体工人阶级。 然而,尽管很少能通过组织工会来提高工资,而且即使能做到这一点,由于上面列举的理由,这样做也是不可取的,但是如果剥夺任何一部分工人这样做的权利,那就是很不公平的,并会使他们严重误解决定他们处境的因素。不可否认,法律一直尽力使工资保持低水平,尽管法律毕竟不是低工资的真正原因。然而,只要法律禁止工人为提高工资而联合,法律在工人看来就似乎是低工资的真正原因。要知道,工资与劳动的供求有关。最能把这种关系告诉给工人阶级的,就是罢工的经验,因而最要紧的,就是不扰乱这种教育课程。 无论是工会还是集体罢工行动,从本质上绝对地对其加以谴责,都是大错而特错的。我承认,愚蠢的罢工是邪恶的,而只要罢工力图使工资高于供求决定的市场水平,罢工就是愚蠢的。但供给和需求并不是自然力,无需工人自己的意志和行动的参与而把一定数量的工资硬塞在工人手里。市场工资率不是由某种自动器械决定的,而是人与人讲条件的结果,也就是斯密所谓人们在市场上“讨价还价”的结果;那些不讨价还价的人,即便是在商店购买东西,其所付的价格也会长期高于市场价格。更何况穷工人是同富有的雇主打交道,如果他们不象俗语所说的那样“拼命争取”的话,他们就会长期得不到那种根据对他们劳动的需求而应该付给他们的工资额,但如果不组织起来,他们又怎么去拼命争取呢?一个工人单独罢工要求提高工资,又有什么用处呢,如果他不与其他工人商量(这很自然地会导致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他又怎么能够知道市场状况是否允许提高工资呢,我可以毫不犹豫地说,象工会那样的工人组织,非但不会妨碍劳动市场的自由运行,反而会对劳动市场的自由运行提供必要的帮助。工会是劳动的出售者在竞争制度下借以自己照顾自己的必不可少的手段。还有一非常重要的考虑,是由福西特教授在《威斯敏斯特评论》上发表的一篇文章最先引起人们注意的。经验已最终使较为聪明的工人能够相当正确地估计出一场要求提高工资的罢工能否取胜。工人现在已几乎同雇主一样明了雇主货物的市场情况,能够计算出雇主的利得和支出,知道雇主的生意什么时候兴隆,什么时候不兴隆,只是生意兴隆时,他们才罢工要求提高工资;他们知道,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如果知道他们要罢工,多半是会同意增加工资的。由此可见,事物发展的这种趋势,实际上是使任何一个行业工资的提高都取决于该行业利润的增长。正如福西特先生所说,这种趋势标志着劳动者开始经常参与分享得自其劳动的利润。根据前面某一章 叙述过的理由,这种趋势是应该加以鼓励的,因为主要正是由于有这种趋势,劳动与资本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才可望得到根本的改善。所以,由于以上种种原因,罢工以及组织罢工的工会,非但不是现存社会机器上的有害部件,反而是有用的部件。 不过,允许成立工会有一必不可少的条件,那就是工会必须是自愿组织起来的。如果是以武力威胁强迫工人参加工会或参加罢工,那无论采取怎样严厉的措施来对付这种企图,都不过分。若只是通过发表言论从道义上迫使工人参加工会或参加罢工,则法律就不应加以干涉,在这种情况下,若要限制罢工,就应诉诸较为开明的舆论,提高国民的道德情操水平。但当自愿成立的工会力图达到违背公共利益的目标时,则会出现另外一些问题。提高工资和缩短工时一般说来是有益的目标,或至少也许是有益的目标,但许多工会都力图废除计件工作制,力图消除最有技术的工人和最没有技术的工人之间的工资差别,或力图使工会会员每周的工资不超过一定数额,以便使更多的人能够就业;例如,在“工程师联合会”的诸项要求中,取消计件工作制就占有显著的位置。工会所要达到的这类目标是有害的。哪怕是部分实现这些目标也会损害公众利益,而如果完全实现这些目标,其祸害就会与有害的经济立法带来的祸害不相上下。根据劳动者应享有人身自由的原则,那些有关劳动和劳动报酬的法律,其最有害之处几乎可以说就是力图使勤劳者和懒惰者,有才能的人和无才能的人处于同一水平,而只要有可能,这也是工会力图达到的目标。不过,法律并不因此而就有理由禁止成立工会。暂且不谈天赋自由方面的种种考虑,人类的最高利益也无条件地要束完全允许人们进行各种自愿的经济试验,不允许较为不幸的社会阶级所做的事情,只是用暴力和欺诈手段来谋取私利。 上面讨论了滥用政府权力的各种方式,但仅仅谈到了有理论依据的那些滥用,其所依据的理论在最文明的国家仍有一定的市场。我尚未讨论在不久之前造成更大危害、但现在至少在理论已被普遍放弃的那些滥用,尽管这当中仍有许多没有被放弃,还不能说其荒谬之处已遭到了彻底揭露。 例如,可以说人们已完全不再相信以下观点作为一般性论点所具有的有效性,即要由政府来决定其人民应具有什么样的思想观点,政府在政治、道德、法律或宗教方面应禁止出版或公开宣讲它所不赞成的学说。现在人们都很清楚,这种制度对一切繁荣都有巨大危害,甚至对于经济繁荣也有巨大危害,因为人们如果惧怕法律,惧怕舆论,就不会在那些最为重要的问题上自由地运用自己的心智,人的精神就会普遍麻痹和萎缩,到了一定程度,人们甚至在一般生活中都不会有什么大作为,若进一步麻痹和萎缩,甚至会逐渐出现倒退的现象。这方面最能说明问题的例子,就是西班牙和葡萄牙在宗教改革后2O0年间的情形。当欧洲的几乎所有其他国家都在不断前进时,只有这两个国家无论在民族精神上还是在物质文明上都在衰落,这固然可以归因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但却有一最为根本的原因,那就是“宗教裁判”制度和它所代表的精神奴役制度在这两个国家颇为盛行。 然而,尽管以上事实得到了非常普遍的承认,尽管思想和言论自由在所有自由国家都被公认为是公理,但这种表面上的大气度和宽容态度尚未象已得到公认的原则那样享有权威地位,一旦遇到一种新思想,它就会变成恐惧和战栗。最近10年或15年内,一些人遭到监禁,只是因为他们有时以很温和的方式公开宣称不信仰宗教;一且宪章主义和共产主义引起恐慌,公众和政府很可能也会迅速采取同样手段来阻止人们宣传民主学说和反对私有财产的学说。不过,在英国,对思想自由的限制,与其说来自法律和政府,还不如说来自国民心理的偏狭气性,而这种偏狭已不再是产生于固执和狂热这样尚不太坏的品性,而是产生于在思想和行为上已普遍养成的一种习惯,即习惯于把墨守陈规当作生活的金科玉律,谁没有党派的支持敢于标新立异就惩罚谁。 |
后一页 前一页 回目录 回首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