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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我们考察了贵金属作为一种商品象其他商品一样在通常的贸易过程中输入的问题,也考察了在这种情况下哪些因素决定贵金属的价值。但是,贵金属应以另一种形式、即作为交换媒介而被输入,也就是说,贵金属不再是为获得货币而出售的一种商品,而是本身就被当作可用以偿还债务或实现财产转让的货币。尚待考察的是,金银为了这种目的而由一国运到另一国,是否会以某种方式更改我们已经在前面得出的结论?或者说,这是否会使支配这些金属的价值法则,和国际贸易实行直接的物物交换时既支配这种金属又支配其他一切输入品的价值法则有所不同, 货币由一国输至另一国,有种种目的,例如:支付黄金或补助金;把财政收入汇往属地或由属地汇来财政收入,或把地租或其他收入汇给不在所有者;输出资本,即向外国投资。但是,最普通的目的还是偿付货款。为了说明货币在什么情况下会为这个目的或前述的某一目的而由一国实际转到另一国,需要简要说明一下当国际贸易并非物物交换而以货币为媒介时它是怎样进行的。 实际上,一国的输出品和输入品,不仅不直接相互交换,而且往往不由同一个人经手。每种物品是分别购买、分别由货币偿付的。然而,如前所述,即使在同一国家,在以货币购买物品时,货币实际上也不是每次都易手,在不同国家之间,货币就更不是每次都易手了。国与国之间通常是使用汇票来收付货款。 英格兰商人甲向法国商人乙输出英格兰商品。法国的另一商人丙向英格兰商人丁输出法国商品(假定其价值与甲输出的商品相等)。很明显,法国的乙毋须向英格兰的甲运送货币,英格兰的丁也毋须向法国的丙运送等额的货币。一方的债务可用以偿付另一方的债务,从而使双方都节省了运输费用,也避免了风险。甲开出一张乙所欠金额的汇票,丁因在法国有等额的欠款需要偿付,所以向甲购买这张汇票,交给丙,汇票到期时,丙就将它向乙出示,要求兑现。这样,法国欠英格兰的债务和英格兰欠法国的债务,没有从一国向另一国运送一盎司金银,就都偿请了。 但是,在这一陈述中,我们假定,法国欠英格兰的款项和英格兰欠法国的款项数额相等,即两国所须付出的金银和可以收取的金银数量恰好相等。这意味着(如果我们现在只谈贸易过程中的国际收支,而不考虑所有其他国际收支)输出与输入正好相抵,换句话说,也就是能够建立起国际需求方程式。如果这是实际情况,则国际交易毋须由一国向另一国运送货币就可以得到清偿。但是,如果英格兰欠法国的金额大于法国欠英格兰的金额,或者与此相反,则这些债务就不能简单地用汇票来相互抵消。在尽量以一方的债务抵偿另一方的债务以后,其差额不得不以贵金属偿付。实际上,未付清的商人这时也可以汇票支付。当某人需向外国汇款时,他不会亲自去寻觅可从该国收取货币的人,向其购买汇票。在这一业务部门,象其他业务部门一样,有一种中介人或经纪人,他们使买主与卖主见面,或居于二者之间,向可以收取货币的那些人购买汇票,并将它卖给须付货币的那些人。当某一顾客到经纪人那里寻求一张在巴黎或阿姆斯特丹兑付的汇票时,这个经纪人或者将自己在当天早上从某一商人那里买进的汇票卖给他,或者将自己开给那一外国城市的往来商号的汇票卖给他;而为了使他的往来商号能够如期兑付他所开的一切汇票,他就须将自己已经买进而尚未转卖的一切汇票都寄给这家往来商号。用这种方法,这些经纪人承担了远地之间金钱交易的一切结算,而按照他们卖出或买进的每张汇票的金额收取小额手续费(或按汇票金额的百分比收费)作为报酬。此时,即使经纪人发现,一方向他们购买的汇票金额大于另一方向他们提供的汇票金额,他们也不会因此而拒绝提供汇票,但是,由于在这种情况下他们除了按差额运去一部分金银以外,没有别的办法能够使接受他们开出的汇票的往来商号在汇票到期时兑付现款,因而他们会要求向其购买汇票的人额外支付一笔费用,以补偿金银的运费和保险费,加上足以使他们为此付出的辛劳和他们暂时垫付的资本得到补偿的利润。这种“升水”(人们这样称呼)买主是愿意支付的,因为不如此他们就必须自己花钱运送贵金属,而这件事由那些专门以此为业的人去办,花费要少一些。可是,虽然在有债务需要偿付的人们中实际上只有一部分人须运送货币,但由于彼此竞争,所有的人都不得不支付这种升水;由于同一原因,经纪人也不得不向出卖汇票结他们的那些人支付升水。如果输出额与输入额两相比较,一国不是有差额需要偿付,而是有差额可以收取,就会发生与此相反的情况。经纪人将发觉,向他们出售的汇票金额,多干要求他们发出的汇票金额。因此,由外国兑现的汇票就要有贴水;但经纪人之间的竞争(这种竞争是非常激烈的)却使他们不能将这种贴水留作自己的利润,而不得不将这一利益让给为了汇款而购买汇票的人。 假定随着政治改良的发展,总有一天一切国家会使用同样的通货;这种通货假定就是英格兰的通货(因为英格兰的通货虽然不是最好的,却是读者最熟悉的)。如果英格兰必须付给法国的英镑数与法国必须付给英格兰的英镑数相等,刚英格兰的一群商人所想获得的汇票金额与另一群商人所想出售的汇票金额就应当相等;因而,开给法国的1OO镑汇票,恰好卖100镑,或者用商人的术语来说,汇兑当按平价进行。按照这个假设,由于法国必须支付的英镑数和可以收取的英镑数也相等,因而,英格兰开出的汇票,在法国将平价兑付,法国开出的汇票,在英格兰也将平价兑付。 然而,如果英格兰必须付给法国的金额,大于它可由法国取得的金额,则人们所需购买的在法国付款的汇票金额将大于可以收取货币的人所发出的汇票金额。在法国付款的100镑汇票,可以卖1O0镑以上,这种汇票人们就说有升水。但是,这种升水不能超过输送金币的运费和风险费外加小额利润;因为如果超过这一限度,则债务人就会自行运送金币,而不愿购卖汇票。 反之,如果英格兰可从法国收取的货币额大于应付给法国的货币额,则可以提供出售的汇票金额将大于汇款所需的汇票金额,因而汇票价格格跌到平价以下。100镑的汇票不用100镑就可以买到,这种汇票人们就说有贴水。 英格兰付多干收,则法国收多于付,法国付多于收,刚英国收多于付。因此,如果法国兑付的汇票在英格兰有升水,那么,英格兰兑付的汇票在法国就有贴水;如果法国兑付的汇票在英格兰有贴水,那么,英格兰兑付的汇票在法国就有升水。如果这些汇票在一国按平价出售,则如前所述,在另一国也按平价出售。 使用同一通货的两国或两地之间的情况就是如此。然而,即使是最文明的国家,它们之间的交易也仍保留着许多原始成分,几乎所有独立的国家为了表明它们具有独立国的地位,都各自选用一种独特的通货,尽管这种通货对它们自己和对邻国都不方便。对我们目前的论题来说,这种情况所导致的唯一差别,就是我们不得不以等价(equivalent)金额这一说法来代替等额(egual)货币的说法。当两种通货系以同一种金属制成时,等价金额一词的意思是,这两种通货所包含的这种金属,在重量和成色上恰好相等;但是,在象法国和英格兰那样使用不同的金属制造货币的情况下,等价金额是指,一种货币所包含的黄金数量与另一种货币所包含的白银数量,在世界的一般市场上具有相同的价值,也就是说,这两种金属的相对价值在一地与另一地之间没有重大差别。假定25法郎(与实际比价相差无几)等于1英镑。如果法国必须偿付25法郎的若干倍,英格兰必得偿付正英镑的同一倍数,则这两个国家的债务和债权相等。如果情况果真如此,则法国兑付的2500法郎汇票,在英格兰当值100镑,英格兰兑付的100镑汇票,在法国当值2500法郎。这时,这种汇兑被称为平价汇兑,而25法郎(实际上是略多于25法郎)被称为法国的外汇平价。如果英格兰应该付给法国的金额大于法国应该付给英格兰的金额,则2500法郎的汇票就有升水,即值100镑以上。如果法国应该付给英格兰的金额大于英格兰应该付给法国的金额,则2500法郎汇票的价值就在100钱以下,即有贴水。 当外国兑付的汇票有升水时,按照通常的说法,就是汇兑“逆着”本国或“不利于”本国。要理解这些用语,我们就必须了解在商人的语言中“汇兑”一词的真正含义是什么。它是指一国货币所具有的购买外国货币的能力。假定25法郎恰好是汇兑的平价,则当人们购买一张2500法郎的汇票需要花100镑以上的时候,100镑英格兰货币的价值就将低于法国货币的真正价值;这就是所谓不利于英格兰的汇兑。但是,在英格兰,真正受到不利影响的只是一些必须在法国付出货币的人,因为他们作为买主进入汇票市场,不得不付升水。但是,这种事情对于可以在法国收取货币的人却是有利的,因为他们作为卖主进入汇票市场,可以得到升水。然而,升水总是意味着英格兰应当支付差额,这个差额最终必须由英格兰以贵金属来清偿。按照旧时的理论,贸易的利益在于本国挣得货币,这种偏见导致了一种习惯的称呼,即,当汇兑表明有差额可以收取时,称为有利,而当汇兑表明有差额应当支付时,则称为不利。这些用语转过来又趋向于维持这种偏见。 乍一看,人们也许会认为,当汇兑不利时,或者说,当汇票有升水时,这秤升水必然总是等于运送货币的全部费用,因为,既然确实有差额必须支付,既然须汇款的某些人必须支付全部运费,那么,这些人之间的竞争必将使所有的汇款人都不得不甘心作出同样的牺牲。如果任何注定要付的款项都必须立即支付,情况就确是如此。倘若人们预期最近将向外国支付巨额款项,则这种预期有时会对汇兑产生极其惊人的影响。但是,输入略微超过输出,或其他要向外国偿还的小额债务,通常则不会严重影响汇兑,虽然也会有升水,但升水却不会等于运送金银块的费用加风险费。规定的贷款期限,一般都容许一部分债务人延期偿付,在此期间,差额可能转向另一方,使债务和债权毋须实际运送金银就恢复平衡。由于汇兑本身的变动有一种自我调整的力量,这种情况是很容易发生的。汇票由于输入的货币价值大于输出的货币价值而有升水。但这种升水本身对输出者来说是一种超额利润。他们除得到货款外,在开发汇票时还可以得到升水。另一方面,这种升水对输入者来说则意味着利润的减少。他们除支付货款外,还不得不为汇款支付升水。因此,所谓不利的汇兑实际上鼓励输出,抑制输入。如果必须支付的差额很小,而且是通常的交易过程中某种偶然干扰的结果,则差额可以很快用商品来清偿,帐目将由汇票调整,毋须运送任何金银块。然而,如果使汇兑不利于输入国的入超是由某种永久性原因引起的,情况就不是这样了。在这种情况下,扰乱平衡的必然是价格,只有变动价格才能恢复平衡。在价格处于引起入超的水平时,想用汇票升水所产生的属于输出方面的超额利润来使输出永远与输入保持平衡,是不可能的;因为,如果输出与输入保持平衡,汇票就不会有升水,也就不会有超额利润。要纠正这种状况,就必须采取调整商品价格的办法。 因此,输入和输出平衡的扰乱及由此产生的汇兑的扰乱,可以分为如下两类。一类是偶然或偶发的,如果其规模不太大,可以通过汇票升水自行纠正,完全不必运送贵金属。另一类是由物价的一般状况引起的,只有减少一国现有的流通货币或者废止与此相等的信用才能得到纠正Z因为只是输送金银块(与货币有区别)对物价不会产生什么影响,因而不能消除产生扰乱的原因。 尚须提及的一点是,汇兑不取决于一国与另一国单独计算的债务与债权的差额,而是取决于该国与其他一切国家全部债务与债权的差额。英格兰可能欠法国的债,但不能因此就说,英格兰与法国之间的汇兑不利于英格兰,法国兑付的汇票会有升水。因为荷兰或汉堡可能欠英格兰的债,因而英格兰可以用这些地方的汇票来偿还欠法国的底用术语来说,这种情况叫做套汇。用这种迂回的方法来清偿债务,要付出少量额外费用(一部分是手续费,另一部分是利息的损失),在这微小差额的限度内,一国对另一国的汇兑可以撇开它对其他一些国家的汇兑而单独变动;但是,一国对所有国家的汇兑大体上是一起变动的,而如何变动则随一国对外交易的总结果是有应收差额还是有应付差额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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