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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论所有制


第一节 绪言

  在本书第一编中论述的各项原理,在某些方面,和我们现在要开始考察的有很大的区别。财富生产的法则和条件具有自然真理(Physical truth)的性质。它们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论人类生产什么,都必须按照外界物品构成和人类身心结构固有性质所决定的方式和条件来生产。不论他们是否喜欢,他们的生产都要受以前的积累量的限制。如果积累量是一定的,生产就与他们的精力、技能、机器的完善程度以及他们利用协作劳动的优点是否得当成比例。不论他们是否喜欢,在同一块土地上,除非在耕作过程中作了某些改良,否则,投入的劳动量增加一倍不会使粮食产量增加一倍。不论他们是否喜欢,个人的非生产性开支只会使社会相应地趋于贫困,而只有他们的生产性开支才会使其富裕起来。对这些不同事物可能具有的看法或希望,都决定不了事物本身。实际上,我们无法预测,今后由于对自然法则具有更多的了解,可以提出我们目前毫无所知的新的生产工艺,会使生产方式发生多大变化,劳动生产力有多大的提高。但是,无论我们在物品构成所决定的范围内可以得到多少活动余地,我们知道这一定会有限度。我们无法改变物质或精神的根本性质,只能或多或少成功地应用这些性质,使我们感兴趣的事件能够出现。
  财富的分配不是如此。这是一件只和人类制度有关的事情。一旦物品生产出来,人类就可以个别地或集体地随意处理。他们可按任何条件将这些物品交给自己中意的任何人支配。此外,当人类在社会中生活,而不是过绝对的独居生活时,人们不论采用什么处置办法,都要取得社会或代表社会积极力量的那部分人的同意。即令是某人靠自己辛勤劳动、没有别人帮忙生产出来的物品,若非得到社会的许可,他也无法保持。不但社会能把产品从他手里夺走,而且如果社会默认,或社会既不进行集体干涉,也不雇人来保护他的所有权,私人也可以把产品从他手里夺走。因此,财富的分配要取决于社会的法律和习惯。决定这种分配的规则是依照社会统治阶级的意见和感情而形成的。这在不同的年代和国家内是很不相同的。并且,如果人们愿意,差别还可以更大一些。
  毫无疑问,人类的意见和感情不是偶然产生的。它们是人类本性的各种基本法则同当时的知识、经验、社会制度、智力和道德修养状况相结合的产物。但是,关于人类意见如何产生的法则不是我们现在要谈论的。它们是人类进步一般理论的一部分。对这方面的探索比政治经济学要广泛和困难得多。我们在这里要考察的,不是财富可据以分配的法则产生的原因,而是这种法则所造成的结果。至少,这些结果并不是可以任意指定的,而是象有关生产的各种法则一样,富于自然法则的性质。人们可以控制自己的行为,但控制不了其行为给他们本人或别人带来的后果。社会可以使财富的分配按它认为最好的规则进行,但是必须通过观察和推理,象寻求自然界或精神上的其他一切真理那样,明了这些法则的作用会产生什么实际结果。
  然后,我们进而考察分配土地和劳动产品的各种方式,这些方式或者是已在实践中采用,或者是在理论上可以设想的。在这些方式中间,我们首先需要注意的是主要的和基本的制度,除某些特殊情况外,这一制度一直是社会采取各种经济措施的依据,虽然它的各种次要特性曾有变化,以后也会有变化。当然,我指的是私有财产制度。

第二节 问题的提出

  私有财产,作为一种制度,并非来源于对其有用性的任何考虑。这种考虑是私有制建立以后人们为其辩护所持的理由。从研究历史和观察我们时代类似的社会状况获得的有关野蛮时代的知识充分表明,起初设立裁判所(它总是先于法律而存在)不是为了确定权利,而是为了制压暴虐和排除纠纷。由于主要考虑这一目的,他们自然会对最初占有赋予法律上的效力,而把行使暴力来夺取或企图夺取别人所有物的人当作侵害者看待。政府原先的目的——维持社会秩序就这样实现了。同时,对已经占有物品的人,即令这种物品不是个人努力的成果,也确认其占有,这附带地给与了他们和其他的人一种保证,即,凡属自己努力成果的物品,可以得到保护。
  在将所有制作为社会哲学的一个问题来考察时,我们必须将它在欧洲任何现存国家中的真正起源排除在考虑之外。我们可以假定一个不受原先占有牵制的社会。一群殖民者最初占据了一个无人居住的地区,他们除了共有的物品以外没有携带任何物品,可以任意采用他们认为最合适的制度和政体;因此,他们要就按私有制原则,还是依靠某种公有制和集体力量来进行生产作出抉择。
  如果采用私有制,我们必须假定并未伴有妨碍古代社会的私有制原则产生有益作用的原始的不平等和不公正。我们必须假定,每个成年男子或妇女都能自由使用和发挥其体力和脑力;生产手段——土地和工具在他们之间公平地分配,这样,就外界条件而言,任何人都处于同一起跑线上。也可以设想,在原先分配时就对自然的损害给予了补偿,并让身体虚弱的社会成员在分配上占些便宜,以取得平衡。但是,这种分配一经实施,就再也不受干预;各人要靠自己的努力和一般机缘来利用其所分配到的物品。反之,如果排斥私有制,则所应采取的方案是,把土地和所有生产手段均作为社会的共同财产,并按共同核算[原则]进行产业的经营。社会劳动的指挥由一位或几位行政官担任,可以设想,这些官员是由社会投票选出的,又必须假定,社会成员自愿地服从他们。产品的分配也同样是公共的行为。分配原则可以是完全平均,也可以按照各人的需要或功过来分配,无论采用什么办法都要符合社会中流行的公平观念或政策。
  这种社团的实例,规模较小的,有摩拉维亚教派的信徒、拉普(Rapp)党徒等等。根据他们提出的从财富极不平等状态的苦难和邪恶中解脱出来的愿望,在对社会首要原则进行积极思索的所有时期,都重新提出了大规模地应用这种思想的各种方案并进行传播。在目前这样的年代里,当全面地重新考虑全部首要原则被认为是不可避免的时候;当受难阶级的发言权比历史上的任何时期都大的时候,这种思想不可能不得到更广泛的传播。欧洲最近的一些革命已诱发大量具有这种性质的思索,因此这种思想的各式各样形态引起了异常的注意;这种注意看来不会减少,而相反会愈来愈多。
  抨击私有制原则的人可以分成两类:一部分人要求生活和享乐的物质手段的分配绝对平均,另一些人认为不平等可以存在,但是它必须以某种已有的或设想的公平或整体利益原则为依据,而不象现有的很多社会不平等现象那样只是出于偶然。第一类人中为首者是欧文先生和他的信徒。他们也是现代最早宣扬这种思想的人。最近则有类似教义的著名鼓吹者路易·布朗和卡贝(虽然前者只把平均分配作为向如下更高的公平标准的过渡来鼓吹,即,所有的人都应当尽其所能地进行工作,而各自取其所需)。这一经济制度有一个独特的名称,即共产主义,此词源自大陆,最近才传入英国。社会主义一词是英国共产主义者创造的,用以称呼他们自己的学说,但目前在欧洲大陆,它的意义比较广泛,不一定是指共产主义,或完全废除私有制,而是指主张土地和生产手段不应为私人所有,应为公社或社团、或政府所有的任何思想体系。在这些体系中,知识抱负最高的两种是圣西门主义和傅立叶主义,它们都是以其真实创始者或被认为是创始者的人名为名的。圣西门主义作为一种思想体系已不再存在,但在它公开传播的短短几年中已播下了几乎所有社会主义思潮的种子,后来这些思潮在法国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傅立叶主义的信徒在人数、才能和热忱方面〔1865年〕尚处于旺盛时期。

第三节 对共产主义的考察

  不论这些不同方案可能具有什么样的优缺点,它们确实不能说是不能实行的。任何有理智的人都不会怀疑,一个由几千居民组成的村社,在共有土地(其大小同现在供养上述人数所需的土地一样)的情况下进行耕作,和靠联合劳动和最先进的方法来生产他们所需的工业品,能够把产量提高到足以维持舒适生活的地步;它也有办法从该社团每个能干活的成员身上取得实现这一目标所需数量的劳动(在必要时可以强迫他们从事劳动)。
  对于财产共有和产品平均分配通常有一种反对意见,即,每个人由此会不断地逃避他理应担负的工作,毫无疑问,这种异议揭示了一种实际困难。但是提这种反对意见的人忘记了,在90%的社会事业据以开展的现行制度下也存在同样的困难。这种反对意见认为,只有人们各自靠自身的努力来获利的劳动才是诚实而效率高的。但是,为自己的利益而工作的劳动者(从工资最低的到工资最高的),在英国全部劳动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很小。从爱尔兰收割者或砖瓦搬运工算起,直到英国高等法院法官或大臣,社会上几乎所有的工作都是按日工资或固定薪水计酬的。工场工人在他的工作中的个人利害关系比共产主义社团的成员要少,因为他不象社团成员那样是为一个自身是其成员的合伙组织工作。确实有人会说,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劳动者本人在他们的工作中并无个人利害关系,但是,他们是处在对其工作有利害关系的人们的监视和监督之下的,那些人指挥他们的劳动,而且自行担任劳动的脑力部分。然而,即令这一点也远非普遍的事实。在所有的公共事业以及很多最大和最成功的私营企业中,不仅区区劳动〔的指挥〕,而且管理和监督也都委托领薪水的职员。虽然当主人警醒和聪明时,“主人的眼睛”具有价值,但必须记住,在一个社会主义的农场或工场内,每个劳动者不是处在一个主人之下,而是处在“全社会的眼睛”之下。在有人顽固地坚持不做其应做的工作的极端情况下,这个社会也可以采取与现今社会相同的办法,强迫他遵守社团的各种必要条件。解雇是目前唯一的纠正办法,但如可以从事这项工作的其他劳动者不比原来的劳动者好,则这种办法是无效的。解雇的权力只能使雇主从他的工人那里得到惯常的劳动量,而这种劳动也许是效率不高的。即令劳动者因懒惰或马虎而失业,在最坏的情况下,也不会比在贫民习艺所的管教下更为受罪。如果在一种制度下,避免这种痛苦的愿望可以成为劳动的充分动机,则在另一种制度下这也足够。我并没有低估如果额外努力的好处全部或大部分归劳动者所有对劳动所能起的刺激作用。但在现今的产业制度下,这种刺激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存在。即令共产主义劳动不象自耕农或自营劳动者那样富有活力,但比同他的工作根本没有个人利害关系的雇佣劳动者的劳动也许仍要好些。未受教育的雇佣劳动者阶级玩忽职责在现今的社会状况下是很可观的。共产主义纲要现在已把全民必须受教育作为一项条件,并设想做到此事后,社团所有成员毫无疑问会象领薪水的中高级职员那样勤奋地履行职责。从未想过这些职员必然会不忠于他们的职守,因为他们只要未被解雇,无论在履行职责时如何懈怠,薪水一点也不会少拿。毫无疑问,按照一般法则,以固定的薪金作为报酬不会使任何公务员阶层以最大的热忱工作。对于共产主义劳动这样说也是适当的。
  这种缺点固然会存在,但其确实的程度不如那些对于超过自己所熟悉的事物状态并无达观习惯的人所想象的。人类的公益精神比现今的人们所能想象的要强得多。历史已证明把很多人教育成爱公如私是可以做到的。最适于这种感情滋长的土壤莫过于共产主义社团。因为现在努力追求各自利益的全部劲头和身心活动能力都会用于其他方面,用于追求社会的一般福利。天主教的僧侣在说明要为教会献身时常持的理由是,除了教会的利益再无任何利益,与此相似的理由,在共产主义制度下也可以使公民依附于公社。不管社会意向是什么,社团的每个成员都必须服从最普遍、最强烈的个人意向,也就是公众舆论。这种意向具有阻止社会明确指摘的某种行为或懈怠的力量,是没有人会否认的。为得到他人赞许而尽最大努力的竞赛的力量也为经验所证明。人类会在任何情况下公开地进行竞争。即令是为了无意义的事情,或者大家都得不到好处的事情,也会这样做。为了共同利益而相互争着多干,这种竞争社会主义者并不否定。因此,在共产主义制度下劳动的干劲会降低到什么程度,或者最后是否会完全消失,不能不认为是现在[1852年]尚未解决的一个问题。
  对共产主义的另一个反对意见和对济贫法所常提的差不多。即,如果社会每个成员都肯工作,他本人和任何数目的子女都保证会有饭吃,对人类繁殖的审慎的限制就会消除,于是人口开始以一定的速度增长,生活水平由此不断降低.终于使全社会陷于真正的饥荒。如果共产主义不使人们具有限制人口的动机.人口的增加又摆脱了其他的约束因素,则这种担心确实是有不少根据的。但是,在共产主义制度下,人们正可期望舆论强烈反对这种自私的放纵。人口的任何增加都会降低人们的生活水平或者使他们更为劳累,随后就会(现在不会)使社团中的每一个人立即明显地感到不便。这些不便是无法归咎于雇主的贪婪,或富人不正当的特权的。在已变动的社会状况下,舆论一定会谴责这样那样损害社会利益的放纵行为,如果谴责还不够,则可用某种形式的刑罚来制止。共产主义方案特别劝告人们预防人口过剩的弊害,并没有给人口过剩的威胁所引起的异议留下引申的余地。
  更为现实的困难是如何在社会成员中间公平地分配社会的劳动。工作的种类很多,应当用什么标准来比较量度这些工作呢?谁来判断纺了多少棉花,从仓库发出多少货物,垒了多少砖,或扫了多少烟囱是相当于犁了多少地呢?共产主义著述家们深切地感觉到在不同性质的劳动之间进行调整的难处,因而他们通常认为,必须使所有的人轮流从事各种有用的劳动。这种废止职业分工的安排会牺牲掉很多协作生产的好处,从而大大降低劳动生产率。此外,即令在同样的工作中,有些劳动名义上是平等的,实际上却很不平等,因而如果强制实行,人们就会从正义的感情出发表示反对。并非所有的人都同样适合于一切劳动。同样数量的劳动也因各人身强或体弱、坚强或脆弱、敏捷或迟钝、聪明或愚昧而成为不相等的负担。
  但是,这些困难虽然是现实的,却还不是无法克服的。按个人体力和能力分配工作,遇有极端情况,则在执行一般原则时有所变通;这对人类的智力来说,在其处于公正观念指导之下时是不成问题的。而且,在一种以平等为目的的制度下,对这种事情所能作出的安排即使极不合适,极不公平,同现今的劳动分配(且不谈报酬)相比,其不平等和不公平仍是微不足道的。我们还必须记住:共产主义作为一种社会制度,还只是在观念上存在;目前人们对它所存在的困难的了解远甚于对其具有的能力的了解;人类刚刚开始以其才智策划详细的组织方法,以便克服这种制度的困难而借其能力获得最大利益。
  因此,如果要在具有一切可能性的共产主义和具有各种苦难和不公的现今的社会状态之间作出选择;如果私有制必定会带来我们现在所看到的后果,即劳动产品的分配几乎同劳动成反比——根本不干的人拿得最多,只在名义上干点工作的人居其次,工作越艰苦和越讨厌报酬就越低;而最劳累、消耗体力最多的劳动甚至无法肯定能否挣到足以糊口的收入;如果要在这种状况和共产主义之间作出抉择,则共产主义的一切大大小小困难在天平上都将轻如鸿毛。但是,要作出适当的对比,我们必须将处于最好状态的共产主义同私有制可能达到的状态相比较,而不是同现今私有制的情况相比较。私有制原则从未在任何国家作过公正的试验;我国同别的国家相比也许更是如此。现代欧洲社会制度的开始,并非由于作为公平分配或勤劳所得的结果的财产分配,而是由于作为征服和暴力行为的结果的财产分配。尽管多少世纪以来一直在以勤劳缓和暴力的作用,这种制度仍然保留着那种滥觞的不少痕迹。有关财产的法规从来都是和用来为私有财产辩护的原则不一致的。它们对不应承认所有权者给予承认,而对于仅有有限制的所有权者给与绝对的所有权。它们不是对任何人都公正对待,而是对某些人加以损害,对另一些人则给予优遇。它们故意鼓励不平等,阻止所有的人公平竞赛。固然,所有的人都在完全平等的条件下参加比赛,这是和任何私有财产法规不相符的。但是,如果肯象扩大私有财产原则的自然作用所造成的机会不均等那样,努力采用一切不破坏原则的办法来缓和不平等;如果立法的趋向有利于财产的分散,而不是集中,就会发现私有财产原则与自然和社会灾难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几乎所有的社会主义著述家都认为两者是不可分离的。
  为私有制辩护的人都认为,私有制的含义是对个人拥有其劳动和节欲的成果给予保证。对于没有任何功绩、也不作任何努力而占有别人劳动和节欲的成果的人也给予保证,这不是这种制度的本质,而不过是偶然发生的事。这种事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不但不会促进私有制合理目标的实现,而且会同这一目标相抵触。正当的为私有制辩护的理论是以公平原则(即报酬与努力成比例)为依据的。因此,要判断所有制的最终目标,我们必须假定使这一制度违反这一原则的每一件事都已纠正。我们还必须假定已实现两项条件,其一为普及教育,另一为适当地限制社会人口;没有这两者,不论是共产主义还是别的法规或制度,都不能防止大多数人处境恶化和陷入不幸。如果具备这两项条件,则即使是在现在的社会制度下,也不会产生贫困。又,如果如此假定,则社会主义的问题不是象社会主义者通常所说的那样,是奔向能避免压倒人类的各种弊害的唯一避难所的问题,而仅仅是权衡两者利弊的问题。这是将来必须加以解决的问题。我们对采取最好形式的私有制或采取最好形式的社会主义能取得什么样的成就都一无所知,因而无法确定这两种制度中哪一种会成为人类社会的最终形态。
  如果可以冒险作一下推测,也许主要会按如下问题的答案作出抉择。那就是,两种制度中何者会给人类带来更多的自由和自主。在生活资料有了保障之后,人类的下一个强烈欲望就是个人自由。这种欲望(不象物质需要那样随着文明的进展而变得更加稳健和便于控制,)会随着智力和道德能力的发展而日益强烈。社会制度和实践道德的完善是要保障一切人完全独立和行动自由,除不得损害别人外不受任何限制。如果教育教导人们、或社会制度要求他们以摈弃对本身行为的节制换取一定程度的舒适或富裕,或者为了得到平等而放弃自由,则这样的教育或社会制度将夺去人性最高尚特性之一。共产主义社会制度在何种程度上能够容许这种特性存在,还有待说明。毫无疑问,同对社会主义方案的其他一切反对意见一样,这一方面是被过分夸大了。社团无须要求其成员过有甚于今的共同生活,或对他们如何支配个人份内的产品和可能很多的空闲时间(如果他们只限于生产确实值得生产的物品,他们会很空闲)加以控制。毋须将个人束缚于一种职业或特定的地方。同大部分人类目前的状况相比,共产主义的管束反为自由。英国和大多数其他国家的一般劳动者几乎没有选择职业或移动的自由。这些实际上都要取决于固定的规则和别人的意愿,和真实的奴隶制所差无几。人类的半数(译者按:指妇女)完全处于家庭的奴役之下,更不待言。欧文主义和大多数其他形式的社会主义都肯定妇女在一切方面具有同迄今居于支配地位的男性一样的平等权利,这一点为它们带来了极大的荣誉。但是,不能靠与目前恶劣的社会状况作比较来判断共产主义的主张。靠允诺给予目前徒有虚名的自由民更大的身心自由也是不够的。问题在于,个性的庇护所是否还存在?舆论是否会成为暴君的桎梏?每个人绝对从属社会全体并受社会全体监督的做法,是否会使所有人的思想、感情和行动变成平庸而划一的?尽管目前的社会同共产主义制度下大概会出现的情况相比,教育和职业的种类要多得多,而个人对群体的依赖程度要低得多,但是上述那些仍然是它的一种显著的弊害。要对离心倾向进行指责的社会决非处于健全状态。还得弄清的是,共产主义计划是否会同意人性多种形式的发展,多种多样的差异;爱好和才能的五花八门和思想观点的不同;这些不仅构成人类生活的一大部分乐趣,而且才智相互冲突的刺激作用和向每个人提出他从未抱有的许多见解,会成为思想和道德进步的主要动力。

第四节 对圣西门主义和傅立叶主义的考察

  至今为止我只限于对社会主义的极端——共产主义学说进行观察。按照这一学说,不仅生产手段——土地和资本都是社会的共同财产,而且产品和劳动也要尽可能平均地进行分配。对社会主义的反对意见,不论根据是否充分,矛头主要是针对它的这种形态。其他各种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不是单纯依靠路易·布朗所说的勤劳光荣,而是多少保留了个人金钱利益对劳动的刺激。因此,声称要实行按劳动比例付酬的原则,已是对严密的共产主义理论的一种修正。在法国由独立核算的工人的联合组织进行的将社会主义付诸实践的各种尝试,大多在开始时不考虑个人所完成的工作量,采用平分报酬的做法,但不久都放弃这种做法,而以工作量计算报酬。原先的原则要求具有较高的公平标准,因而适合于比现在高得多的人性道德状况。按照完成的工作支付报酬的做法,只在工作多做或少做可以自由选择时才是真正公平的。如果工作量取决于体力或能力的天然差别,这一报酬原则本身就是不公平的。它是锦上添花,给予天赋最优厚的那些人最高的报酬。然而,将它作为对目前道德标准所形成和现行社会制度所鼓励的自私性格的一种妥协,是非常方便的。在教育得到彻底改造以前,这样做较之在较高的理想下所进行的尝试,更有可能迅速收效。
  非共产主义的社会主义的两种精巧形式,称为圣西门主义和傅立叶主义,通常极力主张反对共产主义的那些议论,对它们毫不适用。虽然它们豁达大度地对待反对自己的各种议论,然而由于它们在很多方面具有巨大的智慧力量(这是它们的特征),以及对社会和道德的某些基本问题进行了大量富于哲理性的论述,它们可以公正地当作过去和现在最引人注目的成就之一。
  圣西门主义的方案不打算实行产品的平等分配,而打算实行产品的不平等分配。它不主张所有的人从事同样的工作,而主张人们的工作应依照他们的禀性和才能而有所不同。象军队中军官的情况那样,各人的职务是由指挥者选派的,薪金是和这项职务在指挥者心目中的重要程度和担任这项职务的人员的功绩成比例的。指挥机构的建立可以采用各种不同的做法,但要在根本上和该制度保持一致。它可以通过公众投票而加以任命。按照原作者的设想,指挥者都是才华出众和具有美德的人,他们可以凭借智力上的优势而得到其余人的自发支持。在某些特殊的社会条件下有成效地实施这一方案,这不是不可能的。历史上确有实行与此有点类似的方案而获得成功的实例,那就是我提到过的耶稣会在巴拉圭的实验。他们把一些蛮族用一种村社制度组织起来并置于文明人精神统治之下。这些野蛮人原先是非常厌恶为遥远的目标作出持续努力的,现在却恭恭敬敬地服从他们的绝对权威,听从他们的劝告学习文明生活的技艺并为村社劳动,但却没有一种动力能促使他们为自身劳动。这一社会制度为时不长,就被外国势力通过外交途径破坏了。它之所以能够实行,也许是由于少数几个统治者和所有被统治者之间在知识和智慧方面差距过大,在他们之间不存在任何中间等级(不论是社会的还是文化的)。在其他任何情况下,它可能会完全失败。这种社团的指挥者要有绝对的专制。如果按公众讨论的结果不时更换接受委托而实行专制的人(与这一制度倡导者们的意见相反),这种专制就不会有多大的改进。但是,设想不论怎样选拔的一个人或几个人,靠其下属机构的帮助,就能妥善地做到每个人的工作与其能力相适应,每个人的报酬与其功绩成比例,事实上成为对社会全体人员进行合理分配的执行者,或者设想他们不论如何使用这个权力,都能做到人人满意,或不靠暴力的帮助就能使人人都服从;这些几乎都是空想,毋须反驳。人们会默认一定的规则,例如平等的规则,也会默认命运或苍天的安排。但如设想少数几个人会公平地估量每一个人,并完全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判断,给甲多些,给乙少些,则除非大家相信这些人是超人,怀有不可思议的恐惧,否则,他们是不会服从的。
  社会主义所有形态中最巧妙和最无懈可击的是傅立叶主义。它并不打算废除私有制,甚至不打算取消继承权。相反,它公开承认要把资本同劳动一样作为产品分配的要素来考虑。它提出产业应该由有大约两千名成员的社团来经营,他们在自己选出来的首长领导之下,在面积约为一平方里格的一块土地上共同劳动。在分配上,首先对社团的每个成员,不论是否能劳动,都分给最低限度的生活资料。其余的产品则按事先确定的比例在劳动、资本和才干三个要素之间分配。社团的资本可以按不相等的股份归不同的成员所有,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象其他任何合股公司那样按持股多少领取股息。每个人按才干应得的产品份额,是按其在所属集团中的级别或地位高低确定的。在任何情况下,这些级别都是按照集体的意愿授与的。各人得到的报酬毋须共同花费或共同享用,居住是按户分开的。除去所有的社团成员都要住在同一个建筑群中(这是为了在建筑物上和家庭经济的每一方面节省劳动和开支)以外,并不要求实行其他的共同生活。社团的全部买卖业务都由一个代理人经营,现在被单纯的销售商拿走的、由很大部分劳动产品构成的巨额利润由此会减少到最低限度。
  这个制度至少在理论上不象共产主义那样要把现今社会中各种促进工作的动力全部去掉。相反,如果这个制度按照它的设计者的意图实施的话,甚至还会使这些动力得到加强。因为每个人确信自己会因脑力或体力劳动技能的提高而获得更多的劳动成果,而在目前的社会制度下,只有处于最有利地位的人或运气特别好的人才能大有所获。傅立叶主义者还有一机智之处。他们相信自己已经解决了使劳动具有吸引力这一根本问题。他们以十分有力的论据争辩说,这件事不是不可能实现的。特别是在如下一点上他们和欧文主义者是一致的。这就是:人们以谋生为目的进行的劳动,不论多剧烈,其强度都不会超过其他一些人为寻乐而进行的劳动(他们已具有充分的生活资料)。这肯定是一意味深长的事实。研究社会哲学的人可以从中汲取重要的教训。但是,以此为依据的议论很容易被夸大。如果不舒适而又劳累的工作会被很多人当作娱乐随意进行,人们为什么不想一想,这样的工作成为娱乐活动,不正是因为这些工作是随意进行的,因而也可以随意不干吗?是否有离开某种工作的自由往往是痛苦和欢乐的分水岭。很多人一年到头住在同一个市镇、同一条街道或同一座房子里,从来没有搬家的念头,但是,他们若按当局的命令圈在同一地方,就会感到这样的监察是绝对无法忍受的。
  按照傅立叶主义者的看法,几乎没有一种有益劳动必然和肯定是不合心意的,除非这种劳动被认为是不光彩的,或者是过量的、无法激起竞赛兴趣或赢得他人同情的。他们坚决认为,任何人都不会过分劳累。因为在这个社会里不存在有闲阶级,不会象现在那样把大量劳动浪费在无益的事情上;组织起来又能够大大提高生产效率和节约消费。他们还认为,使劳动富有吸引力的其他必要条件是所有劳动都交给社会小组来承担。每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同时参加若干小组。他们在每个小组中的级别由他们的同伴根据所能提供的服务好坏投票评定。从公社的每个成员可以按照各自的兴趣和才能参加几个小组可以推断,人们从事各种各样的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并可在某一个或几个小组中占据高位。这样实际上就会达到或接近于真正的平等。但这不是靠对各种个人天赋的限制,相反却是靠最大限度地发挥这些才能来实现的。
  从如此简短的概述中一定可以看出,这个制度不会违反影响人类行为的任何普遍法则(即令在现今这种德育和智育不完善的状况下也是如此)。现在说这个主义不可能成功或它的支持者的大部分希望均会成为泡影,是过于性急了。这个主义,和所有别的社会主义一样,都是令人向往的,因而完全有权利要求取得实验的机会。它们都可以适当的规模进行实验。除参加实验者外,是不会有什么人身或金钱上的风险的。要靠经验来确定哪一种公有制度可以在多大程度上或多快的时间内代替现在的以土地和资本私有制为基础的“产业组织”。同时,我们可以确信,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尽管毋须试行限制人性的最终发展,政治经济学家所主要关心的还将是,基于私有制和个人竞争原则的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条件问题;在人类进步目前阶段所具有的主要目标不是取消私有制,而是加以改良,使社会每个成员都能得到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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