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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得到报酬的权利


  除非努力的成果确实属于他们自己或属于他们承认有权占有的人,否则,人们是不会作出努力的。这就是本节所要阐述的基本观点。社会改革者们的努力,很大一部分是针对不断变化的制度的,以便使制度为努力提供保护。不过,处理事情并不那么简单;有人也许既对“他们承认有权占有的人”提出争议,也对把“成果”归因于“努力”提出争议。

  (一)非物质报酬

  要想激发人们的努力,就必须对人们的努力给予相应的物质报酬。空想社会主义哲学家们常常对这样的想法提出异议。有些人认为,人生来就是,或者说可以成为这样一种动物:他们孜孜以求的就是创造性劳动的乐趣,或者就是为他人服务的乐趣;而另一些人则退一步认为,人生来就是,或者说能够成为满足于社会的赞誉而不求得到物质报酬。
  人们从劳动中除了获得物质报酬外,也会得到满足,现在这当然是无可否认的。有些允许创造性地自我表现的工种,报酬很少甚至根本没有报酬就有人干。但大部分工作不属于这一类。不仅大部分行业确实是不属于这一类,而且即使在具有吸引力的行业中,大部分工作也是单调乏味的。外科医生切除第25例阑尾之后,这种手术就会变得使人厌烦,甚至大学教师对自己翻来复去地讲课也会感到厌倦。如果社会依靠的人都是只愿意干那些具有吸引力的事情,那么社会的大部分工作就会无人做了。
  其次,为他人服务的心情的确可以给劳动增添乐趣。大部分人在这种或那种情况下——如为教会,为本乡本土,或遇到突如起来的灾害——是乐于出力而少要或不要报酬的。
  但是,在同我们所在集体的其他成员的关系中,除了乐于服务以外,还有其他的爱好。二者也许会发生冲突,这种情况也确实存在。有的人善于逃避责任,另外一些人则有强烈的正义感,决不愿有非分之举。在一个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高度自觉的集体里,人们是不会在劳动和报酬上斤斤计较的。
  不过,除了小家庭而外,很少有仅仅依靠或主要依靠这种理想来维系的集体。
  空想社会主义者坚持说,如果大家动手,大家平等受益,而不是某个人从中获取明显的特殊好处,人们有可能不要求报酬上的差别,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在人人得到的报酬差不多相等的社会里,人们是不会因为别人从他们的劳动中受益而发怒的。但是,他们也得不到鼓励去做特殊的努力。甚至不偷懒地完成自己份内的工作都得不到鼓励。保证一个人不拿别人的劳动来发财致富这很重要,但这是不够的。因为,除非用不同的报酬来衡量不同的劳动,要人们吃苦受累,尽全力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是不大可能的。
  如果劳动成果由他们自己或由他们亲密的同道来享有,人们会比之让劳动成果不得不同更广泛的人分享能更加努力,这样说并不是要否认人们也应当在自己的劳动中得到创造性的愉快,并不否认人们乐于为他们的伙伴服务,也不否认由于得到荣誉而受赞赏会给劳动增添乐趣,这些都是可取的。如果人们的工作是创造性的,如果他们的工作能为他们所珍视的社会目标服务,如果他们的工作得到人们的承认,那么,人们将会格外努力工作,不过,如果没有物质报酬,他们也会不那么努力工作。现在这一点在哪里都没有比在苏俄得到更明确的承认。苏联建国之初,它的领导者们认为,如果把收入拉平,用勋章和奖章来取代工资上的差别,人们的努力不会下降。经验粉碎了他们的预想,当谋求经济迅速增长成为政策的重要目标时,苏联的统治者们又反回来依靠扩大收入差别的作法,而认为那种不管工作做得好坏都应付给同等报酬的见解是有害的。
  在农村地区开展“社会发展”运动以来,近几年,具有现代背景理想的社会自治式的权力机构在兴起。在这些机构里,计划鼓励村民无偿地参加有利于本村的公益工程劳动,如筑路、修建学校、打井、建社区中心或其他公共设施。要使这些计划项目付诸实施,需要作一些组织工作:必须有政府官员制订规划,激发人们的积极性,还必须筹措公积金以支付材料费或聘请本村无法找到的技术人员。有了这样的组织工作,经验表明,村民乐意出来无偿地参加本地的公共工程劳动。说村民乐意这样做,在城里人看来,特别是在我们以个人为主体的社会里,似乎是不可思议的,不过,在一个小村庄里,谁都认识谁,为共同的目的而从事共同劳动的观念也许是改善社会状况的一种十分有效的鼓励。同样,以这种方式所能取得的成就也有一定限度。首先,这项工程必须是当地受益。村民愿意修筑把本村和大路连结起来的小路,而不愿无代价地修筑为所有人使用的大路;他们也许可以无偿地挖本村的下水道,但是,如果其他地区广为受益,他们就不会干了。第二,这项工程必须使全村人都受益,而不得让一些人明显地比别人得到的好处大得多。
  “社会发展”的这些局限性非常明显地体现出以集团义气为动力的局限性。这种忠诚义气在经济稳定的情况下可以很好地发挥作用。因为在经济稳定的情况下只要求按步就班,不需要个人的首创精神,每个人成长起来,都知道他应该付出什么,能够得到什么,经济系统可以运转自如,甚至可以自动去适应变革,只要这种变革使每个人几乎受益均等。不过,在一般情况下,经济增长不会使每个人同等受益,有些人会比其他人得到的利益多,如果主要是为了别人受益,就很难让人们做比过去所做的更多或做不同于过去所做的工作。经济增长所要求的,不仅仅是人们应当心甘情愿地去循规蹈矩,不计辛苦和报酬。经济增长涉及不同的人的工种和数量的变化;即使上面下令进行革新,增长还涉及这个小集体中个体成员是否愿意自觉地去适应不断变化的机会,寻求和利用新机会。当然,有些社会看来已经达到在他们生活的那种艰难地理条件和用他们掌握的技术所能达到的极限。例如,爱斯基摩人可能正在尽其可能做他们所能做的事情;个性较强就可能发现不了生活中的技术进步;而服从与尽责的约束一旦放松,也就可能反而难以生存。要是经济没有增长的可能,个人缺少积极性也就无所谓了。但是,大部分社会的经济是能够增长的,这种增长不是靠从内部来改进它们的技术,至少也可以靠从外部吸收新的技术或者通过利用对外贸易所创造的新机会来达到。那么,我们一旦从稳定状态进入不断变化的环境,人对集体的责任感在个人努力和报酬之间没有紧密关系的情况下,能否足以产生必要的适应力,是令人怀疑的。
  这种责任感能否为个人利益留下什么机会,同样是值得怀疑的。在致力于加速经济变化的一切社会里,以个性为主体似乎在突飞猛进,而且似乎是不可避免的。

  (二)资产的经营管理

  资本的形成是经济增长的条件之一,而资产法的存在则是资本形成的条件之一。所谓资产权,我们指的是排除他人使用某种特定资源的合法权利。这种权利可以赋予某个私人,某个团体或某个公众机构,享有权利者可多可少,但是,不管是谁行使这一权利,权利的排他性是最基本的。强调这一点是因为资产一词往往被用来仅仅指私人财产。政府的一艘战列舰就像农民的一亩地那样,同样是资产,因为尽管战列舰在某种理论意义上是属于“全民”的,但在法律上和在实践上,公众中的个别成员是不得同战列舰发生关系的,除非得到严格的授权。
  一切经济学,无论是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的、封建主义的还是其他的,都把资产的法律概念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
  因为,如果一种资源及其成果不能得到保护而任人使用,就肯定会被滥用,而且谁都很难发现它是否值得投资加以改进。
  因此,一旦资源匮乏,对资产的法律保护立即会扩大到一切资源方面。有一些国家,它的人口同资源相比相对稀少,有些资源就可能许多世纪都无人管。个人可以任意砍伐森林,任意捕鱼,随意用水或者随便在公共土地上放牧。但是,随着人口的增长,这一切活动都会受到控制;所谈到的这些资源将成为私人资产,或者被承认为公共资产,这些资源的使用将由国家或其他管理机构仔细地加以规定。
  如果说保护公共资产免为私人滥用是必要的,那么保护私人资产免为公众滥用同样是必要的。维护法律与秩序是经济增长的首要条件之一,许多社会衰落下去,就是因为国家不愿意或者过于软弱而无法保护资产的所有者免遭土匪和暴徒的劫夺。投资的天性的确可以引发相当大的民众动乱甚至革命,但是如果动乱长时间地拖下去,入不敷出将取代资本的形成。政府也会被当作土匪和暴徒一样失去人们的信任。如果投资者事先知道赋税的性质和用项所在,他们也许会承受高额赋税,但是任意征税——如一个统治者因为兴之所至看上某乡间住房,便将其据为己有,或者随便抓住一些人,强迫他们拿钱出来——便会鼓励人们隐瞒财富(通常是以非生产形式),把资产转移到国外或者消费掉(在第七章还要进一步讨论税收问题)。
  资产权是举世公认的制度;因为没有这一条,没有改善人们生活环境的动力,人类就不会有任何进步。但是除了基本的排他权外,在同资产有关的法律和税收方面是非常复杂的各个社会大不相同。
  从经济增长的角度看,基本的要求是,潜在的投资者必须相信,他能够“把钱拿回来”,由于投资额外可得到一些补偿而不是消费掉他的资产。这一要求既适用于私人投资者,也适用于政府机构,因为,即使是政府也期望它的钱能全部保值,否则是不会投资的。投资者也许会估计错误,承担的风险也许比他预计的要大,他也许事实上拿不回钱来,但是,在决定投资时,他必定是抱有希望的。另一方面,“把钱拿回来”也要求有较为充分的筹划。有人也许投资于其产品一时不能销售的某种行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会得到收益——
  以私人为例,投资于房屋或其他耐用消费品;以政府为例,投资于学校、公路或机关办公处所;私人也许出于兴之所至投放贷款;政府则出于政治考虑投放贷款,明知这些钱是得不到偿还的。从投资者满足于他将有所收益来讲,这些都属于“把钱拿回来”的范围,不管从物质上,兴之所至还是政治上,投放这笔钱是值得的。从广义上使用这句话,我们就可以说,投资者必须相信他能够把钱拿回来,额外加上对投资的一定补偿,而不是立即把钱用于消费,这是投资的一个条件。
  现在,如果投资者是在自己的公司投资,没有伙伴或雇员,这问题相对说来是简单了。但如果他有合伙人,或把他的资产租让出去,或雇人经营,或别人对其有所影响,由于这些关系会出现种种复杂问题。因为他的资产和别人的资产的共同产品到时候必须分享,如果分享产品的人发生利害冲突,而这种情况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要使各方都感到满意,就必须遵守十分严格的规章。
  首先看一看伙伴关系。如果共有资产是伙伴之间平均分摊的,那么每个合伙人要求投入所得的利益不能多于其他伙伴投入所得的利益——不管投入的是钱、是劳动还是出谋划策。家庭事业也说明了这一点:如果家庭成员众多或相互不合,由于一些成员急于从共同资产中拿出能拿到的一切而不是去维护它,这事业往往因而破败。先前有一些农民试图合伙拥有农业机器,这是另一种例证;人们看到,有些农民并不像这些机器为他们所有那样,细心地去使用机器,因此必须雇佣受过训练的技工去操作和维修,而不能让哪个农民自己去操作机器。现代企业也有不同阶层的股东之间存在利害差异的问题。在控制资产的人和其受益人之间可能存在着债权人的或有利益;因为,如果确定存在着资产有可能转入债权人之手的前途,那么,业主可能不愿去改善经营,甚至会蓄意使其无所起色。经济的增长要求能够决定使资产得以维持还是加以改善的人,应热心作出正确的决策。
  如果使用资产的人不是业主,同样也要产生棘手的问题。
  因此,如果要使佃户热心保持土壤的肥力和精心改良土壤,对地主和佃户之间的关系就必须细心地作出规定——我们将在这一章的后面一节里再详细讨论这一问题。在一切雇佣的合同中都存在类似的问题。
  其次,拿薪水的经理或代理人都是为人所知的不能令人满意的。这不仅是他们总是想把业主合法所得中的一部分收益归为己有,由于减少了资本形成所需要的补偿,这的确可能使增长减弱,而且还会牵涉到收入分配上的改变。从经济增长的角度看,也许更重要的是,代理人的收入如果不同他们照管资产所耗的精力直接随之变化,他们就不会精心照料;
  而另一方面,代理人为了延长自己的受雇期,把业主的部分利润再投资于自己经管的资产,从而不适当地延长这部分资产的寿命,而业主的这部分利润本来是可以投资到其他能获取更多利润的地方的。这类问题在遥领制的情况下特别严重;
  但是,业主要是不愿在他的资产上花费心血,哪怕他住在现场,这类问题同样会有;当然,有些代理人经营资产要比业主强得多,因为他们知识丰富得多,对这类工作的鉴别力也强得多。业主遥领制现在已成惯例,现代工业社会中无一例外。我们的大部分资产要么属于股东,他们把经营权委托给了董事会,要么属于国家或其他公益机构,它们也是依靠雇员来经营。在这两种情况下,都有严格的但并不完全成功的法律,这些法律力求保护业主的利益,不保护那些受他们雇佣的人们的利益。有些赞成私营产业而反对公营产业的人所持的论据是:私人资产的业主可能比国家给薪水的雇员对资产的照管要好,不过许多持这种论点的人已经坚持不下去,因为大规模组织和联合股份公司的增多,已使很多私人产业的经营从业主手中过渡到了拿薪水的雇员手中。
  最后,我们社会中一些最困难的问题是来自劳资双方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可由任何一方持极端态度的支持者的说法弄得形象而生动。一方面,总是有些奴隶制的鼓吹者,他们认为,工人只应得到能维持生存的费用,而超过这一需要的全部剩余产品属于资产所有者。另一方面,有些人则断言,只有劳动才创造产品,因此,工人理所当然地应给予“他的劳动的全部产品”——是不是要允许扣除一些来抵偿资本减损,始终没弄清楚。在这些极端主张之间,出现了许多对产品分配的不同意见。
  这个问题同我们在本节已探讨的问题不是同一类问题。
  到目前为止,我们讨论的是谁拥有资产,究竟是业主、佃户还是经理,他们中哪一类人对维护和改善资产状况应当热心。
  然而,工人在产品中的份额不一定牵涉控制资产问题,所以我们将另作探讨。

  (三)劳动报酬

  我们说过,除非人们的努力成果确属于他们自己或属于他们承认有权占有的人,否则人们是不会尽最大努力去工作的。例如人们在一个联合企业中一起劳动,或为属于另外的某个人的资产效力,当难以把他们自己的劳动成果同别人的劳动成果区分开的时候,问题马上就出来了。
  只要存在规模经济,就有必要在一起劳动。因为规模经济的问题不同于那些由于劳动同所有制分开所产生的问题,我们最好能进行深入的剖析,探讨一下人们为他们自己的资产一起劳动的事例,即合作企业的事例。“合作”一词,各种不同的组织都使用它,而我们在这里研究的只限于原意上的合作社,就是说是工人们自己所有、自己经营和在自己的范围内分配收入的组织(另外的合作社,工人是为挣工资而受雇于消费者或受雇于农场推销机构之类的)。一当规模的优越性开始显现,就需要共同劳动——不管是因为专业分工,还是因为需要一起参加生产某些无法分割的设备。
  合作的单位有两大问题,即刺激因素和权威。关于刺激,每一个入伙者都必须相信别人的诚实,有的时候任何一个入伙者都可能松懈而并没有相应地减少他的产品份额。如果伙伴不多,特别是他们彼此相处不错,或者相互同情,这种制度可以很好地发挥作用。几个或十几个工匠或农夫可以不发生任何重大分歧在一起共事几十年。但这种合作并不总是相安无事的,即使是家庭企业,也难免出现松懈、缺少刺激或发生纠纷。不管怎样,一旦入伙的人增多,这种伙伴关系就不可能只靠相互信赖和同情了。按照各个成员的工作时间和熟练程度来付给报酬就有必要了。超额利润仍可按照某种“合作”原则进行分配——按照收益、按照平等、或按照资本的多少等原则——但是重点必须主要放在建立工资刺激制度上——按件计工、奖金及其他——这个制度要奖勤罚懒。
  但是,这并不是由于规模大小产生的唯一问题,更为困难得多的是经营大型合作企业的问题。一大群人在无纪律、无权威的情况下是不能有效地一起劳动的。必须有人作决定和贯彻执行这些决定。合作社的成员可以是平等的伙伴,但不能有同等的权威。如果人很多,他们就必须把他们的大部分权威委托给一个委员会,而执行委员会要是不肯把它的大部分权威委托给并把责任直截了当地放在少数个人的肩上,什么执行委员会都是无能为力的。不管怎样,这就是说,合作社的绝大多数成员无权参与决策,而必须像任何领工资的雇员一样执行命令。他们将成为对此感到不满意的人。他们或许还不满意收入的分配办法;不满意自己同别人不相上下的工资,也不满意经营部门要把大部分结余储备起来以应急需或用于扩充业务的愿望。他们迟早要把权威弄垮,内部的纷争使组织四分五裂。其结果,以合作形式的大规模组织要同不以合作原则经营的其他大企业进行成功的竞争,实际上是不可能的。种种例外反证了这一规律。苏联的集体农庄只是名义上的合作,经营管理由共产党党员来做,他们告诉每个农庄庄员该做什么,按庄员的劳动付酬,把结余部分按收入的比例分配。庄员个人只是在理论上有权改变经营管理和政策。以色列的集体农场是真正民主的,这些农场确实多半受惠于一个中心机构并受其监督,但是这样做看来并没有限制它们真正的自治权。农场成员平均250人左右,对成员甚至并不按他们的劳动计酬。大部分观察家似乎一致认为,这些集体农场所以取得成功到现在是凭借同移居以色列的犹太人在农业方面联系在一起的特殊感情,是采取军事保护孤立定居点的集体组织工作所起的作用。在建立一个犹太民族之家中蕴藏的这种特殊联系和感情迟早将消失净尽,到那时,如果这些集体组织仍保留着它们的原始共产主义并在经济上取得成功,他们将是在违背前人一切经验的情况下干出来的。
  一些合作形式是人类原始的劳动单位。我们知道,在最早期的社会里,劳动单位是家庭、氏族、手工业工人行会、牧师、或其他群体。西方的工业资本主义开始有了合伙单位,让手工业工人一起劳动;手工业工头雇佣短工似乎在中世纪后期才出现。集体劳动有它的优越性,特别对那些生计艰难,成天担心遭到不测或周期性自然灾害的人特别有好处,到时候可以互相帮助,在一起劳动也可以互相照应。农民组织成劳动小组互相帮助种田、盖房、开荒或收割,这是十分歧常的事。但是,这种组织形式要继续下去,取决于集体忠诚义气、家族观念或宗教联系。只要以个人为主的观念开始滋长,只要从事经商或为个人日益懂得进行革新的机会越来越多,只要大规模的组织开始显现经济效益,这种组织形式便立即解体。企业的合作形式对于稳定的社会是最优越的形式,但是作为一个生产单位(有别于销售或信贷单位),一旦越过较低的物质水平阶段,它就不容易再存在下去。
  一切大规模组织都存在着刺激问题和权威问题,即使在工人拥有他们靠其劳动的资产的情况下,也不例外。但是所有制和劳动分离产生了第三个问题,即在劳动和资产之间分配收入的问题。在合作组织中,资产不单独计股,全部收入在使用和拥有资产的人当中分配。但是在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社会里,资产不是属于资本家就是属于国家,无论在哪种情况下,业主既要求一定的报偿也要求参与监督经营。特别要指出的是,资产的国有化并不解决上述任何一个问题。在社会主义理论发展过程中有过一个阶段,社会主义者主张资产应当属于劳动者——以工团主义或基尔特社会主义、或工人监督的形式出现——在那种情况下,社会主义将简化为合作企业,只面临两个问题而不是三个问题。但其结果,无论是苏联、美国、英国或其他地方,社会主义采取的形式并没有把资产从私有者手里转给工人,而是转给国家或其他权力机构,由国家或权力机构来进行监督并保留一份收入。这种作法在工人头脑里引起多么大的异议,则取决于他对国家所持的态度。他可以十分相信,与国家共有并由国家进行管理,比同与私有者共有并由私有者管理更公平一些;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所受到的教育要去相信什么。有的工人是在担心他们的政府和在同雇主保持友谊的情况下成长起来的,他会抵制这种转移资产的办法;而另一些人受的教育是仇恨“雇佣阶级”和尊重“民主国家”。但是无论如何,哪怕工人愿要国家老板而不要私人老板;愿要国家的投机商而不要私人投机商,他是不大可能挑选这个不要那个的。这就是说,在最正规的国营企业形式中,他会意识到,他得不到他劳动的全部成果(不管这意味着什么);“拿工资的奴隶”不得不唯管理人员之命是从。这就证明,国营企业的问题同私营企业的问题没有什么实质性的不同,如果说在苏联不像在英国或别的地方表现的那么显而易见,那主要是因为工人的态度在没有民主的社会里不容易表达出来。
  资产有分得一份收入的权利始终是让人心情激动的。有一个学派极力主张,财富是劳动创造的,只应属于劳动者,由此而产生了劳动价值论。另外的学派则为维护资产享有的份额提出了许多论据——人们有拥有资产的天赋权利;需要提供刺激来改善资产,马尔萨斯的理论认为,穷人会把资产的收入浪费在多子女上,富人则把资产的收入用于再投资;心理上的成本节约;各因素取得边际生产力的权利等等许多辩护理由。国家的机智灵活并不亚于私人业主及其经济哲学家。
  如果20%的国民经济需要用于资本总构成;20%供政府当前开支,即使最社会主义的国家也不难证明,工人不能指望拿到他们劳动的全部成果;或者说得更巧妙一些,他们必须满足于直接得到的60%,对那间接地以他们不能也不会由他们自己支配的方式花在他们身上的40%一定是高兴的。
  这些问题在大规模组织中可能无法解决。工资支付的计件工资和奖金制度也许能刺激干劲,分红的办法也许可以恢复一点合作企业的气氛,但是对生产有权提出要求的人太多,要不是不断地使投入同得到的报偿相适应,合伙人就无法毫无怀疑地彼此信赖。工人们将比较他们得到的报酬;把他们的报酬同管理人员或高级职员的报酬相比较;把总产出同不是被私人资本家便是被国家拿去的份额相比较。有些时候在有些地方,合伙人的争吵比在其他地方更激烈;他们永远无法同意对所有人都公平合理,因为谁都说不明白什么样的公平才是人人永远可以接受的。所以这也是个权威问题,就像刺激问题一样是个无法解决的问题。在大的机构中,人们在心理上对劳动的不舒适感是无法医治的。人的头脑生来就不受纪律约束,大的组织要是没有纪律、服从和忠诚,就无法管理。可以让工人们有权选举管理委员会的代表,但是,如果这个组织很大,代表同选民相比不可能很多。总之,一旦代表们负起管理责任,他们必然倾向于站在管理的立场,因为他们知道,自下而上是管不好一个大规模组织的。大组织里的管理部门和工人之间的对抗心理,就像僧俗之间、政府与平民之间、家长和家庭之间、将军与士兵之间的对抗心理一样,是不可避免的。这种心理的产生是由于工作在一个不能不接受无数决定的环境中,我们每个人都希望自行其事,因为这些决定在制定时,我们除间接参与外,没有参与的资格,而且这些决定并不适合每个人的情况。这种状况给管理部门提出一个没完没了的难题——管理部门要对它们管辖的人们表示关心(绝不是不利用它们的效能)来赢得忠诚,使它们的事业近似和睦家庭那样互让互敬,而不靠军事集团那样等级森严和动辄制裁。但是,大规模组织不可避免地要有冲突和挫折。
  也许对工人要求自治的愿望过于重视,无论是认为工厂内部可能实行民主的人,还是担心不能实行民主准会导致工业制度失败的人,都过于重视这一愿望。工人并不都是希望在工业中实行自治的;或许多数人宁可得到一份职权范围有限的工作,而不承担一般事务工作的责任。在一切人类社会中,无论是工厂、郡县、工会、教会和国家,到处可见的是,只有很小部分的少数人愿意去当官或对本组织的事务始终热心不怠。他们也许很高兴属于这个组织,他们可在选举中出来投票——虽然投票的百分比有时很小——但是要让成员们随时了解正在发生的事情是非常困难的,更不用说让他们积极参加讨论和管理了。之所以如此,人们也许认为,少数人要求积极参加管理的愿望在工业中可用那些涌入小公司的人予以满足,因为在那里参加管理是行得通的,而那些到大企业的人,他们宁愿有人为他们管理事情。但是事情并非有这样的预期结果。恰恰相反,大企业倒是经常吸引那些渴求组织和监督的工人,这些人就会鼓励其余的人为保护自己而去参加管理(他们是这样看的),要不就会滋事生非(管理部门有时是这样看的)。
  这些少数积极分子在教育和组织其他工人为争取工资所起的作用,还将唤起舆论风尚在人类有关的事务中所起的作用。虽然制度的成败一方面取决于其固有的本质,而另一方面也取决于人们信任这些制度所中意的是什么。20世纪经历着的大的工业动荡,既有宣传上的原因,也有其他原因。苏联的产业工人不如美国工人自由,得到的生产份额也比美国工人少,但是可以相信,赞扬这种状况的宣传鼓动可使他们接受这些比美国工人要强得多,美国工人受到的是反对类似苏联状况的强烈宣传,虽然美国工人的情况相对优越。因此,要作出预言是不可能的。斯巴达克斯时代生活在罗马的某经济学家也许已经满怀信心地预言,奴隶制对群众来说简直无法容忍,一定会很快完蛋;实际上,奴隶制曾比过去更牢固了。同样,现在也许有人想要预言,大规模组织无论是合作的、私营的还是国营的,都在证明使工人非常厌烦,一定会失败;而且预言,只存在建立在私人关系上的小型企业的时代将很快到来,这些小型企业将长期保留下去,没有罢工和怠工,能在市场上站得住脚。但是这种预言也许恰恰是错误,尤其是因为国家越来越多地参与管理,国家同教会和工会领导人一起说服工人,使他们相信这是一项根本的变化,将给他们带来最美好不过的世界。再回到我们在本节开始叙述的观点:“除非人们努力的成果确实属于他们自己或属于他们承认有权占有的人,否则人们是不会作出努力的。但是,他们认为什么是他们适当的一份劳动成果和他们承认谁有权提出要求,这些大都是主观上的问题,要看他们所受的教养,要他们相信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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