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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股市常识



第一节 证券机构与股市

  证券机构包括证券管理机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股市也称二级市场或次级市场,它指对已发股票进行买卖和转让的场所。

  1.1 证券管理机构

  我国已建立了专门的证券管理机构和全国统一的、跨部门的、自律性的证券行业组织相结合的证券市场管理体制。
  1992年10月,我国正式成立了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证监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其中证监委是我国证券管理的权力机关,主任委员由国务院副总理兼任,委员由国家体改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的领导担任。证监委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的宏观管理,证监会是证监委的办事机构,其根据证监委的授权,依法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除以上政府机构外,我国还设立了自律性的证券管理组织——中国证券业协会,它是1990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经民政部注册登记的社团法人,是由证券经营机构主体会员自愿组成的全国证券行业自律组织。它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及协会章程独立开展活动,并接受证券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通过各种方式与主管机关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和信息交流,并贯彻证券管理的意图。

  1.2 证券经营机构

  证券经营机构,也称证券商或证券经纪人,是证券市场的中介人,是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并从中获利的企业法人。它的作用有两点:一是在发行市场上充当证券筹资者与证券投资者的中介人;二是在流通市场上充当证券买卖的中介人。我国的主要证券经营机构有:
  1.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是我国直接从事证券发行与交易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其业务范围主要有:代理证券发行、证券自营,代理证券交易,代理证券还本付息和支付红利,接受客户委托代收证券本息、红利,代办过户等。
  2.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并以受托人身份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它除了办理信托投资业务外,还可设立证券部办理证券业务,其业务范围主要有:证券的代销及包销,证券的代理买卖及自营,证券的咨询、保管及代理还本付息等。

  1.3 证券交易机构

  证券交易机构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及证券交易中心,这里仅只介绍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经政府证券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有形场所。证券交易所主要是提供交易场所和服务,同时也兼有管理证券交易的职能,但其本身不能参与证券交易。证券交易所是非金融机构的法人组织,它有两种基本组织形式,一是股份公司制交易所,二是会员制交易所。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成立的证券交易所,由股东共同出资,提供交易所的场地、设备、人员等,在政府主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下,吸收各类证券在场内自由买卖并集中交割。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是一种自负盈亏的盈利性机构,它收取证券发行者的上市费并抽取证券成交的手续费和其他服务性费用,并且对场内交易双方违约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由证券商共同协商、制定章程和管理细则、报请国家证券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社团法人组织。参加交易所的会员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法人会员多为投资银行、证券公司,投资信托公司等,法人会员须有一代表人,其资格与个人会员相同。会员制交易所的收入主要来自会员费、证券上市费,特殊服务费,支出则用于购置或改善必要的交易设备、职员工资和其它开支。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买卖者一般以该所的会员为限,其他投资人若要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或债券,则必须通过会员方可进行。

  1.4 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是为证券经营和证券交易服务的机构。我国的证券服务机构主要有:
  1.证券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性质的证券服务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的证券登记,上市及未上市的记名证券的转让登记,代理有价证券的保管,代理有价证券的还本付息和分红派息,从事与证券有关的咨询业务及主管机关批准的其它业务。
  2.证券评级公司。证券评级公司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评级业务的企业法人,一般都是独立的、非官方的,其主要业务是对有价证券的发行公司进行客观、准确、真实、可靠的评级,并负责提供评级结果及有关资料。

第二节 股市的基本功能及负面影响


  2.1 股市的基本功能

  股市的最基本功能,就是为股票的流通转让提供场所,使股票的发行得以延续。如果没有股市,股票的发行就比较困难甚至难以为继,这是由股票的基本性质决定的。当一个投资者选择银行储蓄或购买债券时,他不必为这笔资金的流动性而担心。无论怎么说,只要到了约定的期限,他都可按约定的利率收回本息,特别是银行存款,就是提前支取,除收回本金外还能得到少量利息,将投资随时变现不存在任何问题。但股票则有所不同,一旦购买了股票而成为企业的股东,你既不能要求发行股票的企业退股,又不能要求发行企业赎回。如果没有股票的流通和转让场所,购买股票的投资就成了一笔死钱,而一旦持股人急需使用资金,股票就无法兑现,这样人们对购买股票就有后顾之忧,股票的发行就会出现困难。有了股市以后,股民随时可将手中的股票在股市上转让,按比较公平和合理的价格将股票兑现,使死钱变为活钱。所以股市一方面为股票的流通转让提供了基本场所,另一方面也可刺激人们购买股票的欲望,为一级股票市场的发行提供保证。同时由于股市的交易价格能较客观地反映股票市场的供求关系,股市也能为一级市场股票的发行提供价格及数量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股市的第二大功能就是能减少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股票投资的风险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一是发行股票企业的经营不善,二是股票价格下跌,三是欺诈性的股票发行。
  股市的设立可有效地减少这些风险,因为上市挂牌的企业都要经过严格的审核、其上市条件里规定公司必须在过去数年里连续盈利,并且要按规定公布经营信息,其舆论监督对企业的经营有一定的约束力,所以上市公司的赢利性有一定的保证。而在实际的经营中,上市公司的业绩确比普通企业要好得多。其二是股市里集中了大量的股票,投资者可选择多种股票进行组合,从而减少或分散风险。其三是股市作为一个有高度组织的市场,它对股票的发行及上市都有一系列的法规限制,从而在一定程序上可以防止和减少欺诈活动的发生。
  股市的第三大作用就是引导资金合理流动,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在股市中,由于股民一般都是将资金投向业绩较好的企业或有发展潜力的产业,相应地这类股票在股市上的价格就比较高,同类企业在发行股票或配股时就能依此制订出较高的价格,使之筹到较多的资金,使资金资源得到较为合理的配置。

  2.2 主要负面影响

  股市的最大负作用就是股市中的股票价格波动剧烈,股民会因此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由于影响股票行情的因素繁多,股民对股市中的各类消息都较为敏感,若有人在股市中故意传播不实消息或谎报企业财务状况、散步虚假的政治动向等,都会在股市中引起恐慌,造成股票价格的大幅涨跌,使不明真相的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而另一些人则会趁机渔利。如深市1993年发生的“苏三山事件”,就是一股民故意散步虚假的收购信息,而趁股价上扬、大量股民追涨之机,该股民将自己的股票抛出盈利。当骗局揭穿之后,股价又迅速回落,一些股民就惨遭套牢。
  其二是股市中有从事不正当交易的可能。由于股价的走向决定于资金的运动,资金实力雄存的机构大户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股价的涨跌,一些机构大户就可能利用自己的资金实力,采取各种方式制造虚假行情而从中获利。如我国股市经常有机构大户轮流做庄等事情发生,一旦不明真相的中小股民跟进,做庄的大户便拔高出货而从中牟利。
  其三是内募人员操纵股市。上市公司的管理大权均掌握在大股东手中,他们最了解公司的发展和盈利状况,这些人就有可能通过散布公司的盈利、发放红利及扩展计划、收购、合并等消息来操纵公司股票的价格或直接利用内募信息谋利。
  如某上市公司某年经营业绩十分出色,但为了压低股价,董事会故意抛出一个不甚理想的分红预案,市场一片哗然,立即引起股价的下跌,此时相关人员便大笔吸纳该股票。其后不久便召开股东大会,由于该分红方案遭到绝大部分股东代表的抨击,于是按股东的提议,对分红方案进行了修正。新的分红方案公布后,该股票立即得到市场的追捧,股价便扶摇直上,此时相关人员便将股票悉数抛出,打了一个漂亮的时间差。另外,我国股市经常所见的股票价格涨跌在先,信息发布在后的怪现象,也是有人利用内幕消息炒作所致。
  其四是证券经纪商和交易所工作人员有作弊的可能。由于券商和交易所是股票交易的组织者及参与者,是股市信息传播及资金流动的必经之道,证券经纪商或交易所工作人员就可利用工作之便,通过所掌握的信息或客户资金从中作弊,或通过劝说客户频繁交易以获取高额佣金。如一些证券从业人员利用股民的资金或股票进行股票的炒作,一些券商经常搞一些讲座或股市沙龙等活动,诱使股民进行频繁交易,从而赚取高额的手续费等。

第三节 股票交易的基本过程

  股票的交易过程,一般可分为四个步骤,这就是开户、委托、撮合成交和确认。

  3.1 开户

  股票中的开户,就是股民要在券商处为自己分别开设一个存放股票及资金的帐户,以为股票的交易提供方便。
  股票的交易,虽然是一个钱货两清的过程,但由于实行无纸化交易后,股民虽是股票的拥有者,但不占有股票实物,所有的股票都采取记帐式,且都按规定托管在证券登记公司或券商处,所以股民需要开设一个股票帐户以作为股票的“保管箱”,以便准确地记录股票的数量及股票的交易过程。同时,股民的资金也不是买股票时就交给券商,卖出后就立即提走,一般也是存放在券商处,所以股民还需在所委托的券商处开设一个资金帐户,以方便股民资金的进出和保管。有了股票帐户与资金帐户后,股票的交易就方便多了。在买入股票时,券商可按股民的指令从资金帐户中将应付的股票款和其他费用划出,而将买入的股票存放在股票帐户内;而当卖出股票时,券商可按相应的指令将其股票从股票帐户中“取出”,将应收的款项存放在资金帐户中。
  股民开设股票帐户,一般要到证券登记公司办理,并携带身份证和本地银行的通存通兑存折,按规定填好表格,交纳一定的费用之后就可领取股东帐户卡。
  股东帐户卡上的股东代码是股民进入股市买卖股票的唯一帐号。在这个帐户内,它将准确无误地记录着股票进出数量和存量,它是股民进行股票交易的依据。当股民办理股票的过户、托管及挂失、领取红利和配股权证或支取现金等手续时,券商一般都要求股民出示股东帐户卡。当股民需到证券登记公司查询自己的股票数量或帐户内的股票交易记录时,股东帐户卡也是必须出示的证明文件。
  办好了股东帐户卡后,投资者可按相应的条件如地理位置或服务质量等来选择券商开立资金帐户。在券商处,股民要与券商签订股票代理买卖契约,明确股票代理买卖过程中双方的权力、责任和义务。履行相应的手续后,券商将给股民一个资金帐号,这就算开好了资金帐户。如股民的股东帐户内没有股票,股民还需在资金帐户中存放一定数量的资金以作为将来买入股票的保证金。

  3.2 委托

  办理完股票帐户及资金帐户后,股民便可进入正式的股票交易。由于法律规定一般的投资者不能自己直接进行股票买卖,股民所有的股票交易都必须通过券商进行,这就是委托。
  在委托过程中,股民需向券商出示身份证以证明自己的身份,同时还要出示股东帐户卡并填写双联的股票买卖委托书。在委托书中,股民需清楚地填写身份证号,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股票名称(或代码)和所买卖的股票价格和数量、委托期限并签上自己的姓名,然后提交给券商的经办人员。当股民买入股票时,经办人员将核实股民资金帐户内的资金状况,若帐户内的资金不足,券商一般会拒绝接受委托;而当股民卖出股票时,经办人员将核查股票帐户内的股票存量。当这一切核实无误后,券商便接受股民的委托,将盖章签字后的一联委托单交与股民,以作为确认或查询的依据。

  3.3 撮合成交

  券商在接受了客户的委托后,即通过专线电话与派驻在交易大厅内的代表人俗称“红马甲”联系,或直接通过先进的计算机和通讯系统,将客户的委托内容报告与证券交易所内的自动撮合系统参加集合竟价或连续竟价,证交所内的交易系统根据时间优先及价格优先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委托予以成交,这个过程就是撮合成交。股票成交后,证券交易所随后将成交记录反馈给券商,券商再通知股民在指定的交易日进行确认。

  3.4 确认

  若股民的委托在委托期限内未能成交,该委托就自动失效。如某股民欲购买股票甲,其所报价格为10元,但该股票当天的最低成交价为10.50元,股民便不能买到该股票,股市收盘以后,其委托就自动失效。而当股民的委托成交后,就要进行交割和过户。其中交割是指在股票交易中钱货两清的过程,即买入股票者交付资金,卖出股票者交出股票,并将股票和资金的变动情况分别记录在股票帐户和资金帐户上。过户是指买入股票的投资者办理变更股东姓名的手续,即将买入股票的原股东姓名换成买入者自己的姓名。
  由于沪深股市均实行的是无纸化交易,当委托成交后,股票的交割及过户等手续均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完成而无需股民具体办理。股民只需在指定的交割日(现实行的是T+1交易,也就是次日)到券商处索取一张记载有该次委托成交数据及资金状况的成交单据,以确认股票是否严格按自己委托的要求成交及资金变动情况和此次交易是否相符。如成交的股票数据与自己委托的不相符合,股民应立即与券商交涉,如股民不与券商交涉,就算股民默认了券商的过错且今后不能再予以追究。

第四节 行情表释义

  股票行情表反映了股票价格变动的基本信息,它是股民进行股票买卖的根据。
  1.股票指数。一般认为,股票指数是股市中一组股票的平均价格,但股票指数的实质是一组股票的市值,当股票价格的变化导致这组股票市值上升时,股票指数就上涨,反之就下跌,其涨跌幅度就为这一组股票的投资收益率。
  在以股票指数作为投资的参考依据时,股民应注意股票指数中所包含的股票样本。如过去的深圳综合指数和上证指数,由于其样本为所有的股票,故任何一支股票价格的变化都对其有影响。而现在的深圳成分股指数及上海30指数,由于其样本中分别只包含上市流通的40支及30支股票,故除此之外任何股票价格的变动,都对指数的涨跌无影响。
  2.股票代码与股票简称。股票代码是股票交易中用来代表股票名称的数码,其中上海股市的股票代码由6位数组成,而深圳股市中的股票代码由4位数组成。股票简称是在股市中用来代表股票的简明称号,一般用四个中文字组成。
  3.开盘价和开盘指数。开盘价是一个交易日中股票第一笔的交易价格,由于沪深股市的开盘价都由集合竟价产生,所以股票的开盘价是开市前25分钟内所有委托集体成交的价格。开盘指数为当日开市时的股票指数。
  4.收盘价和收盘指数。收盘价是一个交易日中股票最后一笔交易的价格。收盘指数为前一交易日收市时的股票指数。
  5.最高价、最低价。是股市开盘后到目前为止股票成交的最高价格和最低价格。
  6.最新价和即时指数,最新价是刚刚成交那一笔股票的价格。即时指数就是依照股票的最新价计算出来的股票指数。
  7.成交量和成交金额。成交量为股票成交的数量,其中总手为到目前为止股票成交的累计数量。手是股票成交的最小单位,一手为100股。现手为刚刚成交的那一笔股票数量。股票的成交金额是用货币表示的股票成交总量,也可以说是已成交的股票价值。
  8.涨跌。股票的最新价相对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升降幅度。
  9.市盈率。股票的价格与该股票每股税后利润之比,其中市盈率Ⅰ为股票价格与上一年度每股税后利润之比,市盈率Ⅱ为股票价格与当年预测的每股税后利润之比。
  10.XR、XD和DR。XR是英文Ex—Right的缩写,意思是股票已除权,购买这样的股票后将不再享有分红的权利;
  XD英文Ex—Divident的缩写,意为除息,购买这样的股票后将不再享有派息的权利;DR是Ex—Right和Ex—Divident合在一起的缩写,意为既除权又除息。如果一只股票简称的前面冠有XR、XD和DR的字样,就分别表示该只股票已经除权、除息或者既除权又除息。

第五节 委托的种类及方式

  在沪深股市的股票交易中,股民的委托种类一共有两种,一是限价委托,另外就是市价委托。股民实施的委托方式可有三种:书面委托、自动委托和电话委托。

  5.1 限价委托与市价委托

  限价委托,是指布股票交易中,股民对委托券商买卖的股票在价格上附加有限定条件。对于申买委托,其成交价格不得高过客户的报价。如股民以10元的价格申购某股票,券商就不能以10.01元的价格成交,否则就视为无效,股民在确认时可不进行交割,而由券商承担一切后果;而对于申卖委托,其成交价就不能低于股民的报价。这种限制主要是针对以前股票的手工交易,因为经纪人在配对撮合过程中可依据股市行情自行决定一个对客户有利的价格,而客户则通过限价来表明成交意愿,并可据此拒绝接受不符合委托条件的交易。现在的股票交易都是无纸化交易,在交易程序设计中就已设定了股票的成交价必是在申卖价到申买价的范围,成交价既不会低于申卖价,也不可能高于申买价。券商只需依据客户的意愿如实地将其委托数据报与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即可,其根本就没有必要对客户的委托价格予以更改,除非是在报单的过程中出现失误。
  在股票的撮合成交过程中,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对交易的申报价格都有一定的限制,如上交所接受的委托范围是在上一笔成交价的±10%的范围内,深交所接受的委托是限制在上一笔成交价的±5元的范围内。如果股民的委托超出当日成交价的这个范围,虽然其委托在券商处有效,但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将不接受这些委托,所有的这些委托必然不会成交。
  市价委托是指客户对委托券商成交的股票价格没有限制条件,只要求立即按当前的市价成交即可。如现在某只股票的成交价为10元,市价委托的含义就是股民意欲立即在10元或10元附近很小的价格范围内成交。
  在我国的上海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交易系统内其实并没有设置市价委托程序,且深圳证券交易所正推广无形席位,许多券商并没有出市代表(红马甲),故深圳股市根本就没有市价委托。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市价委托都是券商接受了客户的市价委托后,其场内的红马甲根据股票的交易情况替客户决定一个价格,然后将其输入电脑,使其成交。
  由于沪市的市价委托采用人工操作,其市价委托具有两个特点:其一是一旦接受了客户的市价委托,券商便有责任确保该笔委托在当日成交,否则客户就有权追究券商的违约责任,所以只要是市价委托,在当日一定是要成交的。其次是市价委托对成交价格未予以限制,场内的申报员在处理这类委托时,为了保证委托能100%成交,往往是将申买价报得较高,而将申卖价报得较低,其成交结果不一定能令股民满意。
  若股票的价格变动剧烈且报单较多,其成交价会距离委托时的市价较远,而不论价格偏离多大,股民都得接受而无协商的余地。如1993年,当时还实行T+0交易(股民对当日确认买入的股票可以卖出),某股民在40元的价位用市价委托的方式申购股票甲2000股。由于该股票当时处于涨势,券商为保证该股票的买入,将申买价报得较高,结果在45元的价位上成交。一小时后,股票甲在55元处停止上涨,倾刻下跌至50元,该股民便在该价位以市价委托的方式卖出股票甲,结果因股价下跌过快,仅只在40元处成交。
  由于市价委托具有必须成交且不能严格按股民的意愿成交的特点,市价委托的结果,使该股民共损失资金2  余元。

  5.2 委托方式

  在沪深股市交易中,现共有三种委托方式:书面委托、自动委托和电话委托。
  书面委托是股民或其代理人亲自到证券公司的营业柜台用书面的形式向券商表达委托意愿。采用这种委托方式时,股民需携带身份证、股东帐户卡以作为身份证明,并按要求填写委托单据,包括身份证号、股东帐号、资金帐号、买入或卖出股票名称、代码、数量、价格及委托期限和填报单据的时间等。
  自动委托是股民借助券商的计算机键盘输入系统将其交易意愿呈报与券商。进行这种委托之前,股民需到券商处办理一个磁卡并设置密码,以后股民就可凭借磁卡和设置的密码进行操作。在操作时,计算机的屏幕上都有菜单提示,股民可据此将自己的委托内容一步一步地键入自动委托系统。这种委托的特点是持有磁卡并掌握了密码的任何人都可利用股民的股东帐户和资金帐户进行股票交易,而只要输入的密码正确,券商就默认其具有委托交易的权力。所以办有自动委托的股民一定要妥善地保管好磁卡,谨防磁卡的丢失和密码的泄露。
  电话委托是股民通过电话系统将其交易意愿呈报与券商的一种委托方式。进行电话委托的股民,事先需和券商签订电话委托买卖协议并设置委托密码。履行了这些手续后,股民就可借助一部双音频电话,通过设定的密码进入电话委托系统,根据语音提示进入人机对话,直接在电话机上下达股票的交易指令。而和电话机连接的电脑会自动检索每一条命令的合法性。股民的委托是否成交也可通过电话系统来查询。

第六节 集合竟价与连续竟价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产生股票价格的方式有两种,其一是在开盘时的集合竟价,另外就是开盘后的连续竟价。

  6.1 集合竟价

  集合竟价是将数笔委托报价或一时段内的全部委托报价集中在一起,根据不高于申买价和不低于申卖价的原则产生一个成交价格,且在这个价格下成交的股票数量最大,并将这个价格作为全部成交委托的交易价格。集合竟价的基本过程如下:
  设股票G在开盘前分别有5笔买入委托和6笔卖出委托,根据价格优先的原则,按买入价格由高至低和卖出价格由低至高的顺序将其分别排列如下:
  序号 委托买入价 数量(手) 序号 委托卖出价 数量(手)
  1   3.80    2      1   3.52    5
  2   3.76    6      2   3.57    1
  3   3.65    4      3   3.60    2
  4   3.60    7      4   3.65    6
  5   3.54    6      5   3.70    6
  6   3.75    3
  按不高于申买价和不低于申卖价的原则,首先可成交第一笔,即3.80元买入委托和3.52元的卖出委托,若要同时符合申买者和申卖者的意愿,其成交价格必须是在3.52元与3.80元之间,但具体价格要视以后的成交情况而定。这对委托成交后其它的委托排序如下:
  序号 委托买入价 数量(手) 序号 委托卖出价 数量(手)
  1               1   3.52    3
  2   3.76    6      2   3.57    1
  3   3.65    4      3   3.60    2
  4   3.60    7      4   3.65    6
  5   3.54    6      5   3.70    6
  6   3.75    3
  在第一次成交中,由于卖出委托的数量多于买入委托,按交易规则,序号1的买入委托2手全部成交,序号1的卖出委托还剩余3手。
  第二笔成交情况:序号2的买入委托价格为不高于3.76元,数量为6手。在卖出委托中,序号1—3的委托的数量正好为6手,其价格意愿也符合要求,正好成交,其成交价格在3.60元—3.76元的范围内,成交数量为6手。应注意的是,第二笔成交价格的范围是在第一笔成交价格的范围之内,且区间要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