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一页
前一页
回目录
回首页
第十章 黑色经济活动与黑社会组织的勃兴


  在经济信用严重失常的情况下,一些经商者和政府基层单位因用正常手段保证不了自己的应得利益,竟启用一些地方流氓来帮助自己催欠款甚至收税费。
  “发如韭,割复生;头如鸡,割复鸣。”用这句古诗来形容当今中国的假冒伪劣商品和地下工厂真是再贴切不过。目前某些领导干部中已出现伴大款、伴上司、伴黑的“三伴现象”。前两种现象己出现好些年,后者则是近几年才有的“新时尚”。

           ※        ※         ※

  黑色经济是地下经济活动的重要部分,这里先简单介绍地下经济的含义和门类,以及纳入本章研究范围的黑色经济的内涵。

“地下经济”之定义

  地下经济在不同政治体制的国家,其生存状态各不相同。本书所要讨论的,主要是我国转轨期以国有资源和国有经济为掠夺对象以及一些对社会危害极大的黑色经济活动,未统计经济与未申报经济不包括在内。
  关于“地下经济”的称谓很多,各国对这种经济的名称饶有趣味他说明了它在各国的伦理地位:德国称之为“影子经济”,法国名之为“秘密经济”,独联体及东欧各国则命名为“第二经济”。意大利冠以“潜在经济”之名,英国和印度则呼为“黑色经济”。一直到70年代后期,意大利经济学家杰尔吉·弗阿(GiorgioFua)提出“地下经济”这一概念,国际上才算是统一了这个称呼。对地下经济的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经济与管理大辞典》概括得比较全面:“地下经济是指官方控制不到的经济活动,这类经济活动不纳入官方统计的国民生产总值之内,不向政府申报和纳税。它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对外不公开的非法经济活动,如地下工厂、黑市交易、地下金融机构、走私等等;2、对外不公开的违法经营活动,如毒品买卖、非法卖淫等等;这两类经济活动可以称之为黑色经济活动。3、通过合法经营单位取得非法收入的经营活动,如第二职业、偷税漏税经营等等。这类地下经济一般只向税务部门申报一项经营活动,对其它经营所得少申报或者不申报,从而获取非法收入。”
  近几年来中国的经济学界只热衷于谈论由政府统计机构。银行及官方调查机构公布的数字所构成的“地上经济”。但实际情况是日益肥胖的地下经济已引起了社会严重不安,到了扰乱正常经济秩序、动摇政府统计的地步。这些未出现在统计公报中的财富、生产及服务,已经形成了巨大规模,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经济统计的精确性。如GNP(国民生产总值)、生产率、失业率、储蓄率等,并构成了社会经济的潜伏力量。至于它到底在中国国民经济中占有多大比重,由于一般不公开谈论这一问题,也严重缺乏这方面的统计数据、故无法进行估计。有人认为约占20%左右,这种估计缺乏依据,事实上远比这一比例为高。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的地下经济大致可分为非法经济(黑色经济)、未申报经济和未统计经济等三种类型。非法经济在中国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走私、贩毒、卖淫、贩黄、拐卖人口、贪污受贿、开办地下企业、制造假冒伪劣产品、制造假票证及货币,以及偷税抗税等等。未申报经济是指经济主体没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未将其经营活动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与黑色经济相比,这类经济除了未申报之外,一般情况下如不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未统计经济是指国家统计机关没有进行统计或遗漏统计的,以及由于错报、假报等所导致的“统计错位”,而没有真实地反映在有关统计报表、统计年鉴上的经济活动。
  地下经济的存在是全球性的现象,只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经济体制和不同的政策下,地下经济的生存状态各不相同而已。本书所要讨论的,主要是我国转轨期以国有资源和国有经济为掠夺对象以及一些对社会危害极大的黑色经济活动。

黑色经济活动分析

  本节分析我国黑色收入产生的主要部门、黑色财富的持有形式,以及将黑色财富变成合法收入的几种常用方法。黑色收入产生的主要部门
  根据近几年各种传媒披露的材料,最容易产生黑色收入的是下列几类经济活动(或部门):
  1、走私、毒品交易。
  2、娼妓。
  3、赌博。
  4、拐卖人口。
  5、合同回扣、贿赂和其它金融违法行为。
  6、各类泡沫经济,如股票、地产等类市场上的收益。由于中国这两大市场极不规范,许多“内部人”在这两大市场上获得了相当巨大的黑色收入。
  7、旅馆、饭店和娱乐业。由于近些年“黄色行业”大规模介人这类第三产业,故是黑色收入产生的主要部门之一。
  8、倒卖各类批文和许可证。
  9、地下工厂,这是近年中国假冒伪劣商品的源头。
  10、虚开各类发票,尤其是增值税发票。
  11、侵吞、私分、挪用国有资产。
  12、金融拆借、信贷及其它生产要素调配部门。
  上述部门和经济活动有些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业,如娼妓、赌博、走私、贩毒、拐卖人口、虚开各类发票、地下工厂之类,除了虚开发票及开办地下工厂者之外,前几类人大都属于社会边缘人物,具有各种社会恶习及强烈的流氓无产者意识。有些在中国则是属于新兴行业,如股票、房地产之类。有些则是属于体制性的漏洞,如金融拆惜、信贷和其它生产要素调配部门,及倒卖各类批文和许可证,侵吞瓜分国有资产等,都是以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为掠夺对象。在新兴行业与体制存在漏洞的行业中,最容易得利的是那些掌握资源管理或资源配置权力的“内部人”,这些人在社会上都是“有头有脸”,在政治经济两大科层组织中占据一定地位的人物。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黑色收入可以在合法的经济活动中产生,如合法范围内的商品生产与服务、资产的销售与采购、资本构成与商品的进出口;也可以在非法经济活动中产生,如走私、贿赂的支付方式、接受回扣及卖淫等,而这些收入在任何国度都是无法进行统计的。所以要分析黑色收入在中国到底占整个国民收入的多少份额,在目前这种极不透明的情况下,简直没有任何可能。国外常用的财政分析法、倾向分析法、物量投入分析法、劳动市场分析法与国民账户分析法等方法,如用于分析我国的黑色经济,都无法取得近似值。这里用汽车走私为参照,将1996年上半年日本海关对中国出口汽车和中国海关从日本进口汽车


后一页
前一页
回目录
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