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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经济学和知识



  本章标题的含糊性并非偶然。虽然它的主题是关于不同社会成员的假设及命题在经济分析中所起的作用,但是,这绝不意味着这个主题与另一个可以在同样的标题下讨论的问题无关。这个问题是,标准的经济分析究竟在何种程度上传播了有关现实世界的知识。实际上,我的主要论点将是一种同义反复(tautologies)(经济学中的标准均衡分析实质上由这种同义反复组成)可以转化成另外的一些命题,其仅在我们能够用关于如何获得并传播知识的明确论述充实那些标准命题的范围内,才告诉我们现实世界中所发生的一切事情的原因。简言之,我所主张的是:在经济理论中,经验因素——它是不仅涉及含义而且涉及原因和结果,并因此而得出结论的唯一因素(从原则意义上说,这些结论无论如何都能得到证实)——是由一些有关获取知识的命题所组成的。
  或许,我应该首先提醒你们注意一个有趣的事实,即,最近在不同的领域里大量超出传统均衡分析限制的理论探讨所得出的答案,很快就证明了,一些理论上的结论取决于我们在某一点上所做的假设,即对预见的假设,即使这些结论与我们设想施不完全一致,至少有一部分是一致的。我认为,正如人们所期望的那样,首次引起广泛注意的有关预见假设的讨论领域,是风险理论。在这方面,由富兰克·H·奈特的著作所施加的激励,可以证明它具有远远超越风险理论这一特殊领域的深刻影响。此后不久所作出的一些有关预见的假设,对解决非完全竞争理论以及垄断和寡头等问题,具有根本性的重要作用。从此,人们便日益明确地发现,在有关货币和产业周期这种更加“动态”的问题讨论中,对预见所做的假设和“预期”起了同等关键的作用。尤其是那些从纯粹均衡分析中借用并引进到这些领域的概念,比如均衡利率问题,更是可以只根据有关预见的假设被恰当地定义。这样说来情形似乎是,在我们能够解释人们为什么会犯错误之前,我们必须首先解释他们为什么应该永远正确。
  一般他说,我们似乎都已经认识到,虽然也许我们仍未一致赞同这些基本假设的确切内容,但是,仅仅根据有关预见的假设,我们就能确定并清楚地阐明均衡概念本身。这个问题我将在本文的稍后部分加以说明。此刻我关心表明这一点:当前,不管我们是否想要规定经济静态的界线,或者不管我们是否想超越它,都不可能躲开在我们的推理中有关预见的假设之确切地位这一棘手问题。这是否仅是一种偶然的现象呢?
  前面我已经指出,我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似乎是由于:我们在此必须只讨论一个更加广泛的问题的某一特殊方面。对这个问题我们本该在其更早的阶段就给予重视。事实上,一旦我们试图将同义反复系统,即那一系列命题(这些命题必然正确,因为它们只不过是我们开始讨论的假设之变换形式,并且这些命题构成了均衡分析的主要内容)应用到一个由几个相互独立的人组成的社会这种情形时,与那些我们提到过的基本上相类似的问题就会出现。长期以来,我总是感到,我们在纯粹分析中所使用的均衡概念本身及方法,只有在局限于单个人的行为分析时才有明确的意义。当我们将其应用于解释许多不同个体之间相互作用时,我们实际上正在步入一个不同的领域。并悄然引进一个具有完全不同特征的新因素。
  我敢肯定,有很多人不耐烦地看待且不相信这个总的趋势;在所有的现代均衡分忻中,这个趋势是固有的,它能把经济学转化成为纯粹逻辑学的一个分支。它们是一系列不需证明的论题,象数学和几何学一样,只受到内在一致性的检验。但是,只要这一过程进行得足够充分,它似乎就会随身带着自己的补救办法,在我们从关于经济生活事实的推理中提取那些的确更为重要的部分的过程中,我们不仅把我们推理中的一个要素彻底分离出来以作为一种纯粹选择逻辑(Pure Logic of Choice),而且我们还分离其它曾被我们过分忽略的因素,并强调其重要性。我对使经济学变得越来越正规化的最近趋势的批评,不是说它在完全地分离这一逻辑学分支方面,以及恢复它在探究因果关系过程中的合法地位,从而把正规化的经济理论当成与数学方法相同的工具方面走得太远,而是说这些都还做得远远不够。
   

  但是,在我能够证明这种纯粹均衡分析的重复命题并不直接适用于解释社会关系之前,我必须要先表明,均衡的概念如果应用于单个个体的行为时,就会有明确的含义。而且我还必须要先指出这个含义的内容。反对我的论点的人可能会认为,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均衡的概念才毫无意义,因为,如果有人想应用这种概念,那么所有的人都可能会说,一个孤立的人总是要处在均衡当中,虽然上述说法的道理不言自明,但是它仍说明,除此之外再也没有能更典型地误用均衡概念的方式了。关键的问题并不在于某个这样的人是否处在均衡之中;而是在于,他的哪些行为能对相互间的均衡关系发挥一定的作用。所有均衡分析的命题,例如相对价值符合于相对成本,或一个人将使不同用途的任何一个要素的边际收益都相等,等等,都是关于行为之间的关系。就行为能被理解成某个人的计划的一部分来说,他的行为就可以说是处在均衡当中。只有当所有这些行为能够在某个同一时刻决定时,而且是在考虑到同样的一系列环境的情况下,我们的这些从关于知识和人的偏好之假设中推断出来的有关行为之间相互联系的论点,才有一些实用价值。我们在这个分析中做为出发点的所谓“论据”,对这里所论及的人来说,就是(除了他的趣味之外)全部既定的事实,是对他来说已知其存在(或相信其存在)的事物。而严格地说,并不是什么客观的事实。记住这一点十分重要。因为正是由于这一点,我们所推断出的命题才必然是一个先验正确的命题,并保持论据的一致性。
  从这些考虑中可得出两个主要结论。第一,因为只有当一个人的连续行为都是在执行同一计划的情况下,它们之间才存在一些均衡关系,所以,这个人有关知识方面的变化,亦即导致他改变自己计划的变化,都会打乱他在这种知识的变化前后所采取的行为之间的均衡关系。换句话说,一个人的行为仅仅在他的预期证明是正确的时期内才构成均衡关系。第二,因为均衡是一种行为之间的关系,而且一个人的各种行为必然是即时相继发生的,所以,很明显、要想赋予均衡这个概念任何意义,时间的描述都是极其重要的。这点值得一提,因为很多经济学家在均衡分析中似乎都没能发现一个处于均衡当中的时点,所以他们声称均衡必定是个没有时间概念的问题。在我看来这好象是无稽之谈。
  不管以前我曾从这个角度对均衡分析应用于完全竞争社会时的疑义说过些什么,但是现在我却肯定不想否认,这个概念从开始提出就是用来确切地描述不同个体的行为之间存在某种平衡这一思想的。从我已说明的观点看,在我们使用均衡的概念来描述一个人的不同行为之间的相互依存这个意义上,该概念不可立即应用于不同人们的行为之间的关系。实际上,真正的问题在于,当我们谈到有关竞争制度的均衡时,我们究竟如何使用这个概念。
  由我们的处理方法所得出的第一个答案似乎是,如果在某个时期中拿体社会成员的行为都是在执行其各自的个人计划,并且这些计划在这个时期的开始就由个人所决定,那么此时就会存在均衡。但是,当我们更进一步地探求这究竟意味着什么的时候,这种答案所导致的困难却好象比它们所要解决的还多。要理解一个孤立的人(或者由一个人领导的一群人)在一个时期里根据预定的计划所作的行动,这不会存在什么特殊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这样的计划不需要符合任何特定的标准以使人们有可能去执行它。当然,它也许会建立在有关外部事实的错误假设上,考虑到这一点人们可能不得不改变计划。但是总会存在一个可得到的外部事件系列,使我们育可能象开始设想的那样去执行这个计划。
  然而,这种情形与同时但独立地由许多人决定计划的情形不同。首先,为了使这些计划都能被执行,有必要将它们都建立在一系列相同外部事件的预期上。因为,如果不同的人将其计划建立在相互冲突的预期之上,就会没有这样一系列外部事件能使所有这些计划的执行成为可能。其次,在一个以交换为基础的社会中,人们的计划将在很大程度上提供一些行为,这些行为需要符合其它个体的行为。这意味着,假如可以相信人们能够执行其所有的计划,不同个体的计划就必须在一种特殊的意义上保持一致。或者换一种说法,因为任何一个人因做为其计划之基础的一些论据,都将是其它人特定行为方式的预期,所以。关键的问题在于,对不同计划的协调来说,一个人的计划恰恰包括那些形成另一个人计划的论据的行为。
  在均衡分析的传统论述中,有一种假设认为,以表示个人趣昧和技术事实的需求一览表形式存在的论据,被均等地给予所有的个体,并且人们在同样前提下的行为总是会使他们逐渐适应彼此的计划。这种假设显然避免了一部分上述困难,但是人们常常会指出,这实际上并没有真正解决由一个人的行为是其它人的论据这一事实所导致的困难,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卷入了循环推理。然而,迄今为止似乎尚未引起人们注意的问题是:这整个过程含有一种更具普遍特征的混乱,此间所提及的问题仅是一个特殊的例子。这一问题的产生,是由于“论据”这一名词的多义性。这里所指的论据,假设是客观事实,并且对所有的人来说都相同,它显然与构成纯粹选择逻辑重复转换之起点的论据不再是一回事了。这种“论据”意味着那些仅仅存在于行动着的人们头脑中的事实,并且只是“论据”这一名词的这种主观解释,才使那些命题成为必然的真理。对那些其行为均在考虑之中的人们,“论据”是既定的和已知的。但是,在人们的分析从个体行为转移到某种社会状况的过程中,这个概念的意义仍然变得越来越混乱。
   

  论据概念的这种混乱,是我们在这一领域中有如此之多困难的根本原因,所以育必要对它进行更加详细的研究。尽管论据当然意味着某些既定的东西,但是有待解决的问题以及在社会科学中能够有两种不同答案的问题是:这些事实对谁来说被假设是既定的。对于这一点,经济学家总是下意识地表现出某种程度的不安,而且他们总是要通过强调这些论据是既定的这样一个事实,甚至使用诸如“既定的论据”这类罗里罗嗦的表达方法来消除他们自己的疑虑——他们自己也的确并不十分清楚这些事实对谁来说是既定的。但是这并没有解决下述问题,即,所假设的这些事实是对作为观察者的经济学家来说、还是对那些经济学家想要解释其行为的人们来说是既定的。如果是后者,是否假定这个体系中所有不同的人都知道同样的事实,或者是,是否对不同的人来说“论据”可能是不相同的。
  两种“论据”的概念根本不同,并且应该仔细加以区分,这点似乎不可能存在什么疑问。这些“论据”从客观存在的事实这种意义来看,可以假定能被做为观察者的经济学家们所知;另一方面,从主观的意义上讲,它又是可以被我们试图要解释其行为的人们所知道的。而且,我们将会看到,为什么在主观意义上的论据这一术语应该永远与客观论据相一致,是我们必须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
  当我们把这种区别应用于解释在任何时候都处于均衡状态的社会这个概念的可能含义的时候,它的用处就立即变得明显起来。从两种意义上讲,我们显然都可以认为,对不同的人来说既定的主观论据,和必然要据此而做出的个体计划这二者之间是一致的。或许,我的意思只不过是这些计划彼此相容,并且必然会导致一系列可能发生的外部事件,这些事件将允许所有的人们去完成他们的计划,而不会造成任何失望。假如这种彼此相容的目的不是既定的,假如结果并不存在一系列能满足所有期望的外部事件,那么我们就可以明确他说,这不是均衡状态。这样我们就会面临一种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至少某些人一定要修正自己的计划,否则,我们就必须使用一个在过去意义上更加含混而看上去却完全适合这种情形的术语,这个术语就是“内生的”;在此它不可避免地要引起混乱。
  然而,这里仍存在另一个问题,即个人的主观论据是否与客观事实相一致,并且这些计划所依据的期望是否因此被事实所证明。如果均衡要求在此意义上论据之间的一致性,那么在人们已经做出计划的时期终了之际,除了回顾性地看看以外,人们永远也无法证实这个社会起初是否已经达到均衡。在这种情况上,均衡就象在第一种意义上的定义那样,可能会被无法预见的(客观)论据的发展所扰乱;并且把这种扰乱描述成一种内生的扰乱,似乎更符合已建立起来的习惯用法。事实上,除非我们将符合期望的外部发展与不符合期望的外部发展区分开来,并且,不管其是否是在绝对意义上的“变化”,都把预期发展的实际偏差定义为“变化”,我们就很难把任何确定的含义赋予经常使用的(客观)论滑中的“变化”这一概念。例如,假如季节的变换突然停止,而天气从一特定的日子起再不发生变化,那么,这肯定表示从我们的角度观察的事实已发生变化,亦即一种相对于预期的变化。尽管从绝对的意义上看,与其说它是表示一种变化,还不如说是没有变化。但是,所有这一切意味着,如果在第一种意义上均衡存在,就是说,如果各人的预期是吻合的话,我们只有在此时谈及论据的变化才是有价值的。如果它们发生冲突,那么外在事实的任何发展都可以证实某个人的预期,而使其它人的预期落空,并且不会存在决定所谓客观论据变化的可能性。
   

  对一个社会而言,我们可以谈及它在某一时点的均衡状态,但是这意味着,只是在人们所制定的不同计划有利于一致的行动时,这些计划才彼此相容。而且,一旦社会达到了均衡,那么只要外在事实与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预期相一致,这种均衡就将继续下去。在这种意义上,均衡状态的持续就不是依赖于在绝对意义上永恒不变的客观事实,因而不必局限于一种静止的过程。原则上讲,均衡分析可以应用于逐步进化的社会,也可以应用于那些近年来已给我们造成许多麻烦的相互间作用很短暂的价格关系。
  这些论述似乎很好地阐明了均衡与预见之间的关系,这是近年来人们已经展开热烈争论的问题。这些争论表明,均衡的概念好象只不过意味着,不同社会成员的预见在特殊意义上是正确的。如果每个人的计划都恰好以其它人倾向于作出的那些行为的预见为基础,而且,所有的这些计划都建立在一系列相同的外部事实上,使任何人都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在特定的情形下改变其计划,上述观点就必定正确。于是,正确的预见就不象有些时候所理解的那样是使均衡能够达到的必须有的前提条件。更确切他说,它是均衡状态的明确特征。为此目的所作出的预见,在需要它延伸到无止境的将来,或者每一个人都必须正确地预见到每一件事的意义上,也无须十分完善。倒不如说,只要能证明前提条件正确,均衡就会持续;而且仅在与个体决策者有关的那些环节上,才需要正确的预见。不过,有关预见或知识是什么这一问题,将留待以后再研究。
  在进一步深入探讨这些问题以前,也许我该停顿片刻,以便用具体的例证来说明我刚才讲过的均衡状态的意义,以及怎样就能扰乱这种状态。请考虑一下在任何时候都会是持续进行的房屋建筑的准备工作。制砖工人、铅管工人,以及其他人都在生产造房子用的材料,这些材料要在各个方面都符合为建筑特定数量的房屋所需要的特殊材料的数量要求。我们同样可以把可能成为买主的人设想为正在积累存款,这些存款使他们能够在某个日子里购买某些数量的房屋。如果所有这些活动都表示为建造相同数量的房屋的准备工作,那么在所有从事这些活动的人都可以发现他们能够贯彻完成自己的计划这种意义上,可以说各种活动之间存在着均衡。不过人们并不需要如此,因为不在他们计划之内的其它条件,结果可能与他们所预想的不一样。部分材料也许由于意外事故而毁坏,也可能由于天气条件不能进行建设,或者某项发明会改变原来所需原材料的各种比例。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外在)事实的变化扰乱了业已存在的均衡。但是如果从一开始不同的计划就不相容,那么无论发生了什么事情,都必定会打乱某人的计划,使他不得不加以改变,结果,假如所有个体的活动都可以被理解为单个个体在一开始做出的计划的一部分,贯穿整个阶段的全部复杂行动就表现不出应用计划的那些特征。
   

  在我只不过强调个体计划的相互和谐共存,与个体计划和实际外部事实或客观论据的和谐共存这二者之间的差别时,我当然不是要表明,主观上的相互一致在某种程度上不是由外部事实造成的。除非不同人们的主观论据都来自于同样一些客观事实的经验,否则就没有理由认为它们应该永远一致。但问题在于,纯粹均衡分析并不涉及产生这种一致性的方式。在描述它所提供的一个现存的均衡状态时,人们只是简单地假定主观论据与客观事实相一致。均衡关系不能仅从客观事实中推导出来,因为分析人们将做什么只能从他们所知的问题开始。均衡分析也不能仅从一系列既定的主观论据开始,因为不同人们的主观论据可能相一致,也可能不相一致,也就是说,它们已经决定了均衡是存在还是不存在。
  如果我们找不出自己关心公认的虚构均衡状态的理由,我们就不能更深入地讨论这个问题。不管过份追求纯粹的经济学家们偶然说过些什么,唯一能证明这种关心是合理的办法,就是假定存在一种倾向于均衡的趋势,这点似乎无可置疑。正是根据存在这样一种趋势的判断,经济学才不再是纯粹逻辑的游戏,而成为一门经验科学。因此,现在我们必须转向作为一门经验科学的经济学。
  按照我们对均衡状态意义的分析,会很容易他说出存在均衡趋势这个判断的真正内容。也许它几乎不意味着任何事情,而仅仅是假定在某些条件下不同社会成员的知识与意图越来越趋于一致,而且用更缺乏一般性和精确性而不是更加具体的术语去说明同一件事;或者是假设,人们的预期,特别是企业家们的预期将变得越来越正确。这样,存在均衡趋势的断言就很明显是一种经验性的命题,也就是一种有关在现实世界中会发生什么事情的断言。这种断言起码在原则上能得到证明。从而它给予我们某种程度的抽象说明,即一种似乎有理的一般意义上的含义。唯一的麻烦在于,我们对下面两点仍然是一无所知:(a)假设这种均衡趋势存在的条件;(d)个体知识改变的过程的特征。
   

  在均衡分析的一般表述中,通常表现出这样的观点,似乎均衡如何发生的这些问题已被解决。但是,如果我们更为细致地观察,就会很快看出,这些明白的论述不过就是已经假定了的显而易见的证据。为此,一般采用的手段是完善市场的假设,在完善的市场中,每一事件都同时被每一成员所知晓。这里必须记住的是,需要满足均衡分析假设的完善市场不应局限于所有单个商品的特殊市场,必须假设整个经济系统是一个完善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中,每一个人都知道每一件事。这样,完善市场的假设,就意味着,即使我们并没有认为全体社会成员绝对地无所不知,至少也要把他们看成是自然而然地知道有关自己的决策的一切事情的。看来,我们“家中的怪物“——“经济人”这个已被祈祷和禁忌驱赶走了的妖魔,又装扮成类似全能的个人,从后门溜了回来。
  假如人们知道一切事情,他们就处于均衡当中,这种观点十分正确,因为我们就是这样定义均衡的。在此意义上,完善市场的假设正是如下观点的另一种说法,即均衡虽然存在,但并没有使我们更加清楚这样一种均衡状态将在何时产生以及它将怎样产生。很显然,如果我们想要断言在特定的条件下人们将接近均衡状况,那么我们必须阐明这些人将通过什么途径来获得必要的知识。当然,任何关于在这一过程中实际获取知识的设想也将具有假设的特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这种假设都是同样有道理的。在这里,我们必须讨论有关因果关系的假设,以使我们所做出的假设不仅必须被看成是可能的(这当然不是说我们要把人们视为百事通),而且必须要把这些假设当做很可能是真实的事情;至少在原则上,我们必须能够证明这些假设在特殊情况下是正确的。
  这里的关键在于这些显然是辅助的前提或假设(正是人们从经验中所学到的。有关我们如何获得知识)。这些前提或假设构成了我们对现实世界所发生事物的论述的经验性内容。它们通常表现出假象,并且很不完善,就象我们的论述所涉及的市场类型的描述一样。但这仅仅是如何获取传递知识这样一个更为一般的问题的一个方面,尽管也许是最重要的方面。经济学家似乎常常没有意识到的重要之点是:这些假设的性质在很多方面与纯粹选择逻辑做为出发点的更一般的假设是很不相同的。在我看来,主要的差别有两点:
  第一,纯粹选择逻辑做为出发点的假设是,我们所知的是人类思想的共同的东西。它们可以被视为定义或界定某种领域的公理,在这个领域之内,我们能够理解或在思想上重建其他人的思维过程。因此它们广泛地适用于我们所感兴趣的领域——尽管,在这里这个领域的界限实际上肯定是一个经验的问题。它们涉及到人类行为的类型(这种行为我们普遍地称之为“理性的”,或者甚至仅仅称之为“有意识的”,以区别于“本能”的活动),而不涉及到从事这种活动的特殊条件。但是,当我们解释社会过程时所必须引入的假定或假设,却是关于某个人的思想和外界的关系,以及他的知识在何种程度上、如何与外部事实相一致的问题。因而在关于因果关系、关于经验如何创造知识的判断上,这些假定必然是需要的。
  第二,在纯粹选择逻辑的领域,虽然我们的分析可以做到详尽无遗,也就是说,虽然我们在此能够逐步形成一种可解释所有想象得到的情形的方法,但是这种辅助的假设仍然必须有选择性,即我们必须从不确定的各种可能情形中选择那些由于某些原因我们认为与现实世界中的环境特别相关的理想类型。当然,我们也能够逐步形成一门独立的科学,其论题限制在“完善的市场”定义范围之内,或者主要讨论某些作类似限定的对象,这正象选择逻辑仅仅适用于一些不得不把有限的手段在各种不同的目的之间进行分配的人一样。由于对这个领域如此定义,所以我们的命题将再次成为一个先验的真理,但是由于无法证实现实世界的情形与我们所设想的情形彼此相似这一假设的确合理,我们也将无法证明这种做法是合理的。
   

  现在我必须转向讨论具体假设的条件问题,即假定人们在什么条件下获取相关的知识,以及人们可能会通过什么样的过程来获取这种知识。如果对在这方面通常使用什么样的假设十分清楚,那我们就必须在两个方面对其进行仔细检查。首先,我们要探究一下,对于解释趋向均衡的运动来说,它们是否是必需的,是否是充分的;其次,我们还必须表明这些假设可在何种程度上为现实所证明。但是,我恐怕自己目前正在步入这样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很难确切说出这些根据我们所作的存在,趋向均衡的趋势这一断言和我们的分析很适合于现实世界这种声明所做出的假设,到底都是些什么。我不能自欺欺人地讲,迄今自己已对这一点研究得十分深入。因此,我所做的一切只是提出很多问题,对这些问题,如果我们想弄明白我们论述的重要意义,就必须要逐个地找出答案。
  经济学家似乎完全同意,建立均衡的唯一必要条件是“论据的不变性”。但是,在我们了解到“论据”这一概念的模糊性之后,我们就会怀疑而且这种怀疑十分正当,这样说对深入讨论问题没什么帮助。即使我们假定——就象我们也许必须要做的那样——“论据”这个词在此是在客观意义上使用的(必须记住,它包括不同个体的偏好),可是这仍然没有说清楚,“论据”对于人们实际上能获得所需的知识既是必要的,也是充分的,它也没有说清楚,这意味着是对人们这样做所处条件的说明。某些作者感到,有必要把“完善的知识”作为一个附加的和独立的条件加上,这无论如何都很重要。实际上,我们将会看到,客观论据的不变性既不是必要条件,也不是充分条件。它之所以不是一个必要条件,是由于这样的事实:第一,没有人想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什么事情必定会永远发生这样的绝对意义上解释它,第二,就象我们已经看到的一样,一旦我们想把周期性出现的变化,或者以不变的速度进行的均匀变化等等包括在内,我们定义不变性的唯一方法只能是以预期做为参考。所有这些情况的全部含义是世界上一定存在某些可辨别的规则,这些规则使我们有可能正确地预言事件。但是,这一点显然不足以证明人们将学会正确的预见,在不小的程度上,甚至就绝对意义上的不变性来说,同样的话也是正确的。对任何一个个体来说,论据的不变性绝不意味着独立于他本身之外的所有事实都不变化,因为在这种意义上肯定只有其他人的趣味而不是行为能够被假定为是不变的,由于所有那些其他人在得到了外部事实和别人的行为经验时,他们就会改变自己的决策,所以,没有任何理由说明为什么这些连续的变化过程会总是达到目标。这些困难众所周知,我在这里谈到它们只想提醒读者:关于均衡将达到的条件我们实际上知道的是何等地少。但是,我不打算顺着这条思路走得更远,尽管不是由于在未解的和有兴趣的问题上人们缺乏获得经验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只是:人们的主观论据将彼此相适应,并且符合客观事实)这一问题,而是由于我认为还有解决关键问题的其它更富有成效的途径。
   

  我刚才讨论过的问题是关于人们可能获得必要知识的条件,以及获取这些知识所通过的途径;这些问题在过去的讨论中至少还得到一些重视。但是,还有一个更深刻的问题,我看起码与上述问题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可是却似乎根本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这个问题是,不同的个体必须拥有多少知识以及何种知识,我们才能够谈及均衡。很明显,如果要让这个概念具有一些经验上的意义。我们就不可以事先假定所有的人都通晓所有的事情。我已经不得不使用不曾定义过的名词“相关的知识”,即与特定的人有关系的知识。但什么是相关知识呢?它不只是简单地意味着实际上影响这个人行为的知识,因为,举例而言,如果他不仅拥有正确的知识而不是谬误,而且他拥有一切不同领域的知识,那么他的决策就很可能是不一样的了。
  这里显然存在着一个知识分工的问题,它与劳动分工问题非常相似,起码具有同等的重要性。但是,自从我们的科学诞生以来,后者就是研究的主要课题之一,而前者则完全被忽略。尽管在我看来这个问题实际上是作为社会科学的经济学的中心问题。我们妄图解决的问题是,每人仅拥有一点知识的许多人自发的相互活动,怎样导致了价格与成本相一致的状态,等等,以及一些拥有所有这些个人的综合知识的人们的精心仔细的指导,可能造成怎样的状态。经验告诉我们,这样的事态的确发生了,因为价格确实倾向于与成本一致的经验观察是我们这门科学的开端。但是,在我们的分析中,不去表明人们为了创造那种结果而必须拥有何种信息,我们实际上后退到了每个人都知道每件事情的假设上来,从而回避解决任何实际问题。
  然而,在我能够进一步考虑人们之间的知识分工之前,很有必要更专门地讨论一下与此有关的知识的性质。经济学界已经惯于强调仅仅需要价格知识,这显然是因为,有关客观事实的完全的知识被视为理当为人所知,这是客观论据与主观论据相混淆的结果。近年来,甚至有关现行价格的知识都被视为不成问题,以致于认为知识问题有疑问之处,只是对未来价格的预期。但是,正如我在本文开始时所指出的那样,我认为,价格预期,甚至现行价格的知识只是知识问题的一个很小的部分。我所关心的知识问题的更为广泛的方面,是有关如何得到和使用不同的商品,以及在什么条件下能确实得到和使用这些商品这样一个基本事实。也就是有关为什么不同人的主观论据与客观论据相一致这样一个一般的问题。我们在此所谈的有关知识的问题,正是这种一致性的存在,当前大多数的均衡分析都假定存在这种一致性。但是,如果我们想说明为什么这种论述——当谈到人们对于其认为具有某些确定属性的事物的态度时,这个论述必定正确——会与社会行为相符合,我们就必须对上述一致性的问题予以解释。这里所说的社会行为,要么确实具有上面提到的这些属性,要么由于我们将要解释的原因,人们普遍认为它具有这些属性。
  但是,回到我一直讨论的特殊问题,即为了使均衡能够出现不同个体必须拥有的知识数量(或者他们必须拥有的“相关”知识)的问题。如果我们已记住这一点:均衡要么不存在,要么被扰乱,我们将更接近于答案。我们已经看到,如果一个人或者由于其趣味的变化(这里我们对此不关心),或者由于他了解到新的事实而改变其计划,那么均衡关系将中断。但是,显然此人可以通过两种不同的途径来了解新的事实而改变自己的计划。这两种途径对我们的目的而言,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他可能在无意之中了解到新事物,也就是说,这并不是他企图执行其最初计划的必然结果;或者,在他尝试的过程中,他会发现事实与他所期望的不同,这是不可避免的。很显然,为了使他能够按计划行事,在计划执行的过程中,他的知识只是在它需被证实或更正这样一些紧要的关头,才是正确的。但是,他可能不拥有某些知识——这些知识如果他拥有的话肯定会影响他的计划。
  于是我们必然会得出结论,为使均衡成立,他必须拥有的有关知识,是因他起初的地位而必然获得的知识以及他后来制定的计划。这肯定不是所有的知识;如果他偶然得到这些知识,它对他则是有用的,并会导致他计划的改变。只是因为某些人没有机会了解事实,因此我们才能很好地拥有一个均衡的状态,如果他们了解事实,就会导致他们改变计划。或者换句话说,均衡仅仅以人们在试图执行其可能达到均衡的初始计划的过程中确实获得的知识为基础。
  当这种状况在某种意义上表示一种均衡状态时,很明显它不是在被视为最佳状况这种特殊意义上的均衡。为了使个人点滴知识综合的结果与一个百事通式的独裁者进行引导的结果可比,我们必须明确地引入更深一层的条件。虽然我们或许能够规定人们为实现自己的目标所必须拥有的知识的数量,但是据我所知,在这方面并没有实际的尝试。一个条件也许是,任何资源的每一种可选择的用途,对实际上为其它用途而使用这些资源的主人来说,都是已知的,在这种情形下,所有这些资源的不同用途被直接地或间接的联系了起来。但是,我把这种条件只是做为一个例子,指出它在大多数这种情况即每一个领域里拥有所有的相关知识的人数有确定的界限之下,将怎样才是充分的。进一步地详尽阐述这个问题,会是一种有趣的且非常重要的任务,但它远远地超出了本章的范围。
  虽然有关这个问题我所说的大都是批评的话语,但是我却不想对我们已经取得的成绩表现出过分的失望。即使我们跳出了所讨论的基本环节,我们仍然相信,借助于隐含在推理中的东西,经济学比任何其它社会科学都更接近于所有社会科学都想回答的中心的答案;这个问题是,存在于不同的人头脑中的零星知识的混合,怎样才能造成这样的结果,即,如果人们蓄意要造成这种结果,则需要一种不可能由单个的人所拥有的而表现为指导思想的知识。在此意义上,个体的自发活动将会在一种我们能够定义的情形下,引起一种资源的分配。尽管这种资源的分配并非由任何人做出计划,但我们仍可以把它理解为好象是根据单个的计划来进行的。对我来说,说明了这一点似乎就的确解答了有时被隐喻地描述为“社会的思想”的这个问题。但是,我们也必定不会对这种说法经常受到攻击而感到惊奇,因为我们并没有把它置于正确的理由之上。
  关于这种知识与均衡的联系问题,我还要提及的一点仅仅是:如果这种均衡的趋势(在经验的基础上我们有理由相信其存在),仅仅是导向与人们在其经济活动过程中将获得的知识有关的均衡,如果知识的任何其它变化必须被视为在通常意义上的“论据的变化”(这种变化在均衡分析之外),那么,这就意味着均衡分析实际上不能告诉我们任何关于知识的这种变化的重要意义;它也无法解释这种事实的原因,即纯粹的分析似乎令人吃惊地没有谈到过象新闻出版界这类以传播知识为目的的机构。这一事实甚至可以用来解释,为什么纯粹分析的成见常常会导致对知识通过广告这类制度在实际生活中所起的作用的令人奇怪的忽视。
   

  在零散地评论过这些本应更加仔细地考察的问题之后,我必须总结一下自己对这些问题的看法。我想补充的只是这样一两个观点。
  第一,在强调若均衡分析的正规功能是要解释现实生活之时我们必须使用的经验命题的性质时;在强调与此有关的人们怎样获得知识这一命题与那些正规分析命题的性质根本不同时,我绝不是想要表明,此时此刻已为经验研究开拓了一个广阔的领域。我很怀疑这种研究是否能告诉我们什么新东西。重要的一点却是,我们应该认识到,我们的论点对现实世界的适用性所依赖的事实是什么;或者换一种说法,当我们的论点应用于解释现实世界中的现象时,它要在哪些方面受检验。
  第二,我当然不想表示自己一直在讨论的这类问题与老一代经济学家的论点无关,我只是反对他们把先验的和经验的这两种类型的命题搞得如此混淆,以至于我们常常极不可能弄清楚就特殊论述而言他们宣称的正确性到底是哪一种。而这两个命题是每个现实主义的经济学家经常不断要使用的。比这些人梢晚些的经济学著作虽已经摆脱了这种错误,但其代价却是留下越来越多的含混。它们的含混在于:弄不清其观点与现实世界现象有何种关系。我们努力做的一切,就是去寻找一种途径,使我们重返我们的分析在一般意义上的含义。因为我担心,当我们的分析变得更加复杂的时候,我们可能会迷失方向。你甚至也许会感到,我所说的大部分话已变得很陈腐;但是,也许有必要时使自己从争论的技术细节中分离出来,不加任何修饰地询问所讨论的一切究竟是什么。如果我只不过指出了不仅这个问题的答案在某些方面是不明确的,而且甚至在特殊场合我们并不很清楚问题本身是什么,那么我也就达到了自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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